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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关于兑现商贸企业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措施的通知》(厦海政规〔2023〕4号)精神,现开始受理 2023 年度商贸企业入统奖励、增量奖励及存量奖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商贸企业入统
(一)申报对象:限下转限上企业、新注册入统企业。
(二)奖励条款:商贸企业经营规模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实现入统的,给予一次性5 万元奖励。新注册且实现当年月度入统的企业,按其当年入统批发销售额给予0.5‰奖励、零售额给予 5‰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商贸企业首次入统奖励申报表原件1 份(附件1);2.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实现入统的:提交2023年度统计一套表证明材料(用统计系统自带打印功能打印统计报表,即统计报表 E104-1,加盖企业公章;如企业为年度第三批入统的,请提交 E204-1(2024 年2 月月报)及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3.新注册且实现当年月度入统的企业:提交入统2023年度的 12 月统计报表 E204-1。
二、支持批零企业做大做强
(一)申报对象:限上批发企业
(二)增量奖励条款 1.对上年度批发销售额低于5 亿元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 30%以上,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给予0.8‰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100 万元。2.对上年度批发销售额 5 亿元至15 亿元(不含)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25%以上,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给予 1‰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150万元。3.对上年度批发销售额 15 亿元至30 亿元(不含)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给予 1.2‰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200万元。4.对上年度批发销售额 30 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 10%以上,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给予 1.5‰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300 万元。
(三)存量奖励条款:对上年度批发销售额15 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同比增长10%以上,按其上年度批发销售额给予 0.1‰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商贸企业增量/存量奖励申报表原件1 份(附件2/附件 4);2.E204-1(2023 年 12 月月报)1 份。
三、培育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
(一)申报对象:限上零售企业
(二)增量奖励条款 1.对上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低于1 亿元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按其当 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 5‰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100 万元。2.对上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 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 7‰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200 万元。
(三)存量奖励条款:对上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5%以上,按其上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给予1‰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 50 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商贸企业增量/存量奖励申报表原件1 份(附件3/附件 5);2.E204-1(2023 年 12 月月报)1 份。
四、申报时间
6 月 3 日 -6 月 14 日 (上午8:30-11 :30,下午15:00-17:30),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申报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或邮寄过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
五、注意事项
(一)本措施适用于零售额、销售额统计关系归属我区且正常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兑现资金时企业纳统数据不为0),一事一议商贸业企业不享受本措施。计算增量奖励时,如上年批发贸易额基数如果低于2000 万元,则按照2000万元计算;上年零售额基数低于500 万元,则按500 万元计算。(二)本措施中提及的零售额、销售额是指企业入统在海沧区商贸业的数额。当年新注册企业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注册的企业。
(二)对享受商贸企业入统奖励的企业,入统奖励与月度入统销售额奖励可叠加享受。
(三)汽车零售企业入统奖励、增量存量奖励,餐饮企业入统奖励、增量奖励不在此次政策兑现通知范围(另行通知兑现)。

海沧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2024 年5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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