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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2019年小微民营企业扶持政策兑现

发布时间:2019-1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对2016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成立且现住所在海沧区的民营小微企业成立当年起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
主要申报条件
对2016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成立且现住所在海沧区的民营小微企业成立当年起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 
本次扶持项目为2018年度税收奖励。
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民营企业界定为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中规定的私营企业范畴。
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明细表》(包括电子文档)。
(三)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基本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具)。 
(四)最近1个完整公历年度至申报日企业名称、跨区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无变更不提供)。 
(五)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版,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银行缴税回单。 
(六)纳税证明 
1.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中打印的2018年度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口径,其他税种按入库期口径)。 
在计算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时,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退税款予以扣减。 
2.企业2018年跨区迁入的,还需提供所有缴税凭证(内有缴入金库或征收税务机关信息)。 
(七)《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明细表》填报须知 
1.行业: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规定的类型、具体根据《*公司基本信息》中的行业门类(或行业代码显示的行业)填报。 
2.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3.属跨区迁入的,根据不同行政区分行填列税收数据,并在“备注”栏注明“*街道—*区”等字样。 
(八)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有关证照、原始凭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供原件。申请材料按份按顺序整理,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填报《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明细表》,按申请企业住所向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兑现政策。
申报时间: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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