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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展位费补助
发布时间:2019-1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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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注册地在我区且当年度区级税收、产值统计归属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前一年度产值统计也须归属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根据厦海政 [2017]34 号,除“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之外,其他条款的补助金额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区级税收留成。
3.展会举办地点限国内,包括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积极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国内专业性、综合性的重点展会和行业推介会,对积极参加政府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展会,按展位费的 50% 给予补助;对其它自行参展的企业按展位费的 30% 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次参展最高补助 2 万元,每年参展补助最高限额 6 万元。
1.展位费资金补助申请表(原件 1 份,盖章)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盖章)
3.前一年度全年完税证明,国税、地税均需提供。例如:2017 年展会补助申请提供 2016 年全年国税、地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各1份,盖章)
4.参展合同(复印件 1 份,盖章)
5.展位费付款凭证(银行回单复印件 1 份,盖章)
6.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1 份,盖章)
7.参展成果报告(原件 1 份,盖章)
8.展位费补贴收据原件 ( 审批通过后提交)
注:快递材料请用 EMS 或顺丰
每半年申报一次,每年 1 月、7 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