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湖北省资助项目 > 省级资助项目 >

湖北省继续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工作

发布时间:2020-06-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的通知》(鄂政发〔2015〕78号)和《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厅决定继续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第四批)培育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功能定位
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创新中心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充分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和载体,完成技术开发并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的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二、运行模式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由省内相关领域龙头企业及省内外产业链上下游骨干企业(含转制科研院所)共同出资组建。创新中心一般采取“公司+联盟”的模式运行,汇聚全省乃至全国本领域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高校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中心建立高效协同创新机制,打通产品从实验室到生产线的工艺、材料、设备、检测各个环节,通过技术转让、专利授权、产业孵化、检测服务等获得持续收入,实现自我造血、自我发展。
三、重点领域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及专用车、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航空航天装备、北斗、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十大重点领域,突出集成电路产业链、汽车产业链、新型显示产业链、食品产业链等36条重点产业链,兼顾各地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发展。
四、培育要求
(一)牵头企业需长期从事所属领域研发、生产,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较强行业影响力;
(二)牵头企业需具备一定的科研资产,且有持续研发投入及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
(三)牵头企业需具备整合行业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四)培育建设目标明确、方案可行、基础较好;
(五)牵头企业应2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五、认定条件
(一)创新中心有明确的产业化发展方向和目标,有全省领先、国内前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技术所在领域产业化前景良好;
(二)创新中心牵头企业是省内本领域龙头企业,具备凝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产业联盟成员等单位创新资源的能力与号召力,创新中心股东单位应包含半数以上省内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排名前列的企业(含转制科研院所);
(三)创新中心有持续的投入保障和明晰的商业运行模式,在组建过程中应投入足够的资金,确保其商业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实缴总股本不低于2000万元,单个股东占股比例不超过50%;
(四)创新中心制定有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技术路线图、成果转化目标、资金筹措方案、收支预算计划等;
(五)创新中心具备完善的市场化运营机制,重点是股东决策机制、科研项目管理机制、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六)创新中心能够吸引省内外、国内外优秀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和行业管理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
(七)创新中心能够面向行业和地区输出人才、培训、成果等服务,发挥制造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六、培育建设程序
(一)申报推荐
拟牵头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行业龙头企业,可联合本行业领域的相关企业、高校院所,向当地经信部门提交培育建设申请,并报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方案(编写目录附后)。所在市州经信部门初审通过后,出具推荐文件报省经信厅。
(二)遴选培育
省经信厅组织经济、技术、产业、管理、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对市州经信部门推荐培育建设的创新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和培育建设方案进行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通过评审的,省经信厅批准列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第四批),培育期不超过2年。培育期内,创新中心应完成工商注册和各成员单位出资;开展建设和运营工作,同时探索内部组织架构、运营管理模式、创新能力建设和持续盈利模式。省经信厅将不定期开展培训交流,并组织相关专家全程提供咨询辅导。
(三)认定支持
已列为培育对象的,在2年培育期内,如自评符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可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经信部门初审推荐后,省经信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省经信厅报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并授牌。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对认定授牌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各地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创新中心首次商业化的重大技术装备,按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有关政策给予支持;鼓励省级各类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参与创新中心建设。
(四)考核评估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授牌后,省经信厅每年组织对其开展以创新水平、成果扩散、人才培养、市场效益等衡量指标作为重点的年度评估。参照连续三年年度评估结果,每三年组织一次定期考核。未能通过定期考核的,取消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资格;通过年度评估与定期考核的,择优向工信部推荐其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经信局要精心组织、认真遴选、积极推荐有条件、有意愿的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建设本领域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第四批);市州经信局推荐文件及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第四批)培育建设方案(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三份),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送我厅。同时,将2018年(第二批)、2019年(第三批)获批培育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进展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厅(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份)。
(二)列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的,牵头单位应每半年通过市州经信局向我厅报送培育建设进展情况。如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
(三)2年培育期满的,如自评符合建设要求和认定条件,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三份),由所在市州经信局初审后向省经信厅推荐上报。2年培育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创新中心建设单位未提出认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评审未通过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四)有条件的市州,可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基础上,先行开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已认定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在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中优先推荐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