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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项目)入驻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厦高管规〔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7-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项目)入驻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4日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项目)入驻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项目)入驻与退出管理,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落实《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撑促进城市建设品质提升的通知》(闽政办〔2022〕5号)和《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目录》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定,适用于高新区各园区载体。
各园区建设责任主体/各园区管理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各园区”)在管委会监督指导下,按照本管理办法,严格把关企业(项目)入驻与退出。
第二章 入驻基本条件
第三条 各园区新引进的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最新产业导向,符合《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目录》要求,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重点发展领域包括:
(一)电子信息、电力电器、新能源等支柱产业;
(二)新材料、人工智能、物联网与工业互联网、医药与智慧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第三代半导体、氢能、海洋产业等未来产业;
(四)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 以购地自建和租地自建方式入驻高新区的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入园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产值、地均税收等指标应符合地块监管协议中有关要求。
第五条 入园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在三年内(包括申请年度)无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入驻管理
第六条 入驻流程
(一)提出申请。新引进和续期企业或项目所在单位向园区提出申请,由园区进行评估。
(二)入驻。各园区与入园企业或项目所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备。
协议期内,入园企业(项目)可以享受园区提供的各项资源和公共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区优惠政策。
第七条  符合入驻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支持:
(一)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央企、上市公司和总部型企业;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三)已在高新区投资项目,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需要增资扩建的项目;
(四)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的其他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企业或项目。
第四章 预警管理
第八条  各园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定期跟踪项目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预警范围: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建设或企业施工进度未达均衡进度的;
(二)投产后产值连续两年出现负增长的或企业投产后连续停产两个月以上的;
(三)连续拖欠园区厂房租金及其他费用三个月及以上的;
(四)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
(五)企业管理不规范,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六)不遵守园区相关管理规定的;
(七)其他需要预警的情形。
第九条 各园区对企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定期将列入预警范围的企业(项目)上报管委会,由管委会下发预警通知书,各园区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并上报,对于整改期满后未有实质性整改进展或拒不整改的,可列入退出管理。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条 企业(项目)因自身原因,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退出园区,园区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各项协议,取消其已取得的各项资源及政策适用资格,并停止提供各项公共服务。
(一)工业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的,应向出让人提出退还土地的申请;未按规定提出前述申请的,园区有权要求企业退出,相关程序按照厦门市最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或项目所在单位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及其股东未按照地块监管协议约定,存在擅自质押、赠与、出售等变更、处置土地使用权人股权、改变土地用途、改变产业项目类型或其他违反土地监管协议行为的,园区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四)欠缴、少缴租金或其他费用,在收到书面催缴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足额支付欠款的。
(五)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明确禁止的经营行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存在违法行为,或被行政执法部门(如消防、安监、环保等)依法查处,责令企业停产或吊销经营许可相关证件的。
(六)因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且合同期满拒不退出的。
(七)违反环保和能耗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八)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一条 企业(项目)退出程序
(一)企业或项目所在单位应当结清相关费用后,向园区提出退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获批退出的企业或项目,应当在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完成设备、人员、现场清理,以及内外修缮等工作,园区完成现场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三)管委会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于退出园区的企业或项目,原有投入装修、改造和购买设备的资金,原则不予补偿。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或协商一致的除外。
第十二条  退出方式
(一)协商退出。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或其他应当整改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园区与企业或项目所在单位协商退出,如存在协商不成等情况,园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或项目退出。
(二)兼并转让。企业或项目由于兼并、转让等原因不继续履行协议的,可与园区协商一致退出,或通过资产重组、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市场交易方式引入承继主体,承继主体应符合园区各项管理办法及协议约定的入驻条件。
第十三条 其他情况
非企业(项目)主观原因,受外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退出管理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
第六章 附录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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