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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拨改投”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7-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创新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产业扶持、政策激励引导作用,引导厦门火炬高新区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拨改投”改革并结合厦门火炬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拨改投”定义
“拨改投”是指对于申请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火炬高新区”)现行普惠政策各项奖补资金的企业,可选择将火炬高新区负责兑现的部分或全部奖补资金置换为股权投资,由火炬高新区新质生产力创业投资基金(下称“新质生产力基金”)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火炬高新区政策支持条件且自愿接受的企业,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支持相关领域产业发展,助力火炬高新区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基金投资原则
“拨改投”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支持重点、防控风险”的原则,推动机制创新、加强统筹设计、注重风险防控。
“拨改投”项目的股权投资估值及投资金额的确定方式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上限为申请的奖补资金(经火炬管委会审核并确认)的二倍,不低于100万元且不高于1000万元,所对应的股权不超过“拨改投”企业总股本的20%,且不高于或等于“拨改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所持有股权份额。实施“拨改投”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所申请的已置换为股权投资的各项奖补资金。除本次置换所对应的奖补资金外,由火炬高新区兑现的其他各项奖补资金不受影响。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拨改投”企业支持条件
(一)除另有规定外,“拨改投”资金支持的火炬高新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火炬高新区内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未上市企业。
(2)符合火炬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掌握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
(3)主业突出、具有可持续盈利的能力和较高的成长性,上一年度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投前估值不高于3亿元。
(4)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市场模式新颖。
(5)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团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且均不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重大法律风险。
(6)企业已申请火炬高新区现行普惠扶持政策且通过审核符合兑现条件,并自愿申请“拨改投”。
(二)对于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双百人才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企业创新税收指数”A类白名单企业等企业,经新质生产力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同意,可适当降低起投金额、放宽投资条件;
第四条 “拨改投”资金禁止投资事项
“拨改投”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投资事项:
(一)投资于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二)投资于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投资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四)从事担保、房地产等业务;
(五)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六)赞助、捐赠、借款等支出;
(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禁止从事的投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请流程及退出
第五条 资金申请流程
(一)企业根据火炬高新区现行普惠政策申请要求,通过智慧火炬平台(或线下申请)向火炬高新区提交政策兑现申请,同时选择提出“拨改投”申请。若申请“拨改投”,企业需根据项目申报、管理的相关要求提供商业计划书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企业服务中心(或业务处室)根据现行普惠政策条款,开展政策兑现的相关审核工作,并将申请“拨改投”的企业信息同步推送至厦门火炬产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火炬产投”)。如企业服务中心(或业务处室)完成政策兑现审核的,应当及时将金额审核结果告知火炬产投,并根据后续投资决策结果决定终止或继续政策兑现。
(三)火炬产投会同新质生产力基金管理团队对企业是否符合“拨改投”基础条件及(预)立项条件进行初步判断,判断后符合条件的,由火炬产投及时将判断结果告知拟申请企业和企业服务中心(或业务处室),企业服务中心(或业务处室)暂停资金拨付;由新质生产力基金管理团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流程制度和操作原则进行尽调、投决等投资决策流程。
(四)对于符合“拨改投”条件、经新质生产力基金投委会决策通过的项目,火炬产投经厦门火炬高新区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办公室备案,由新质生产力基金管理团队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股权投资手续。火炬产投将投资决策情况反馈企业服务中心(或业务处室),由企业服务中心(或业务处室)终止政策兑现。
(五)对于未能符合“拨改投”条件或未能通过立项、尽调、投决会等决策流程的企业,火炬产投将决策情况反馈企业服务中心(或业务处室),由企业服务中心(或业务处室)按原政策兑现流程兑现奖补资金。
第六条 资金退出方式
“拨改投”资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减资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退出。“拨改投”资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新质生产力基金的存续期限。拨改投资金投入后超过新质生产力基金的存续期限的,新质生产力基金的管理人将有关情况报火炬产投和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拨改投”资金强制退出
“拨改投”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投资主体可以启动退出程序:
(1)“拨改投”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协议约定的;
   (2)“拨改投”企业无法定期提供企业财务报表或经新质生产力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的;
    (3)“拨改投”企业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继续经营的;
(4)“拨改投”企业在存续期内搬离火炬高新区,或将税收征管关系转移出火炬高新区的;
(5)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拨改投”资金的;
(6)其他导致“拨改投”资金需强制退出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拨改投”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火炬高新区将取消其行为发现后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拨改投”资金支持和火炬高新区所有政策兑现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有关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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