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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火炬高新区:鼓励企业开展并购
发布时间:2020-08-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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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入库为准)及统计关系均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配合高新区各项工作,且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二、提交材料清单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由入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7年度及2018年度至申报前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4)由入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与本项奖励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5)申报项目的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并购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当地法定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申报项目完成股权、资产并购或合并(兼并)的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收购或合并(兼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证明(股权收购项目属相对控股的,还需提供对被并购企业实际控制权证明);资产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被并购资产(如土地、房屋、专利和商标)的权属变更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7)并购费用明细清单:并购双方(或各方)已发生的评估(附评估报告)、审计(附审计报告)、法律顾问3项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及财务凭证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
(9)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
(10)科技型并购项目并购境内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复印件;并购境外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从事行业有效证明材料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1)由在厦门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包含对被并购企业经营情况、并购金额、前期费用、并购贷款利息等涉及申报条件有关内容审计;
(12)并购申报材料中为外文文本的,需提供第三方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翻译机构应在译文文件加盖公章,并声明译文准确无误;
(13)企业“开展并购”汇总表(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电子档发至邮箱);
(14)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三、优惠政策
对高新区内从事先进制造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上一年度完成的并购项目予以补贴,若并购项目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并购对象应为境外企业或境内市外企业,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方向。
(2)并购先进制造业项目金额应在1000万元及以上,并购现代服务业项目金额应在500万元及以上。
(3)高新区企业完成并购后,并购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对高新区的实际财政贡献较并购前一年度均增长10%(含)以上,或并购后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对高新区的实际财政贡献较并购前一年度累计增长20%(含)以上。
则按以下额度,对该企业进行补贴:
(1)对并购中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全额补贴,每家企业单项并购仅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于已获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政策中关于本项条款所涉事项补贴的,高新区不再给予本项补贴。
(2)对于已获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政策中关于并购金额补助的,高新区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30%予以配套奖励;对未获得该项市级补助的,经高新区委托的专业机构审核后,高新区分别按照可享受政策并购金额的8%(并购境外企业)和4%(并购境内市外企业)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单项并购仅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本条款支持针对创新要素的并购,不支持变相的不动产并购和关联交易。可享受政策的并购金额为剔除不动产净值(按照并购价额的相同计价方法进行确定)后计算所得的并购价额。
本条款支持的并购项目应为以下三类之一:
(1)股权并购:高新区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的股权或向境内外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在完成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等程序后,获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或成为被并购企业第一大股东且实际支配被并购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
(2)资产并购:高新区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的主要资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高新区辖区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和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
(3)合并(兼并):高新区企业通过合并(兼并)方式,获得一家或多家境内外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企业完成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等程序为准。
(1)并购对象应为境外企业或境内市外企业,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方向。
(2)并购先进制造业项目金额应在1000万元及以上,并购现代服务业项目金额应在500万元及以上。
(3)高新区企业完成并购后,并购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对高新区的实际财政贡献较并购前一年度均增长10%(含)以上,或并购后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对高新区的实际财政贡献较并购前一年度累计增长20%(含)以上。
则按以下额度,对该企业进行补贴:
(1)对并购中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全额补贴,每家企业单项并购仅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于已获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政策中关于本项条款所涉事项补贴的,高新区不再给予本项补贴。
(2)对于已获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政策中关于并购金额补助的,高新区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30%予以配套奖励;对未获得该项市级补助的,经高新区委托的专业机构审核后,高新区分别按照可享受政策并购金额的8%(并购境外企业)和4%(并购境内市外企业)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单项并购仅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本条款支持针对创新要素的并购,不支持变相的不动产并购和关联交易。可享受政策的并购金额为剔除不动产净值(按照并购价额的相同计价方法进行确定)后计算所得的并购价额。
本条款支持的并购项目应为以下三类之一:
(1)股权并购:高新区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的股权或向境内外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在完成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等程序后,获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或成为被并购企业第一大股东且实际支配被并购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
(2)资产并购:高新区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的主要资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高新区辖区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和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
(3)合并(兼并):高新区企业通过合并(兼并)方式,获得一家或多家境内外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企业完成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等程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