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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火炬高新区: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0-08-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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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入库为准)及统计关系均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配合高新区各项工作,且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二、提交材料清单
说明:已获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号)及相关事项补助的,不再重复申报。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由入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7年度及2018年度至申报前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原件,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金设立、投资进展以及期满清算等情况);
(5)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
(6)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7)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注册资本证明、首期出资额证明(如验资报告等),首期出资即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
(8)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资金到位证明、持股原始成本证明、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额相关证明;
(9)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
(10)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章程;
(11)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
(12)投资期满股权回购、股权转让或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证明,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司决议、审计报告等;
(13)股权投资收益款项入账证明;
(14)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需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受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15)企业首次申请需提供成立以来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6)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需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个人股东申请股权转让财政奖励授权委托书(原件);
(17)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三、优惠政策
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奖励:(1)股权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出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首期出资额不少于300万元。
对上述两类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企业或个人因投资收益所得(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90%分别给予企业或个人奖励,连续奖励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