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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总部企业财政扶持资金

发布时间:2020-08-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吸引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及台湾知名企业来厦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并提供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等多种优惠政策。
主要申报条件

企业所得税收款国库属性对应集美区的总部企业。

支持方式

扶持详情点击查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2〕495号)

申报材料及方式
1、申请报告(原件)。 
2、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总部企业资格认定书或总部资格复核通过证明材料。 
3、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统一由电子证照库调用)。 
4、申请企业的下属企业名单,以及各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统一由电子证照库调用)、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5、申请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的下属企业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全部材料:由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入库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完税证明(原件);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6、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7、申请《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的,申请企业除了第3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经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备案的购房合同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以及办公用房自用情况证明材料。 
8、申请《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有关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补助的,申请企业除了第3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租房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办公用房自用的证明材料。如有地税部门开具的租金发票,也应一并提供。 
9、企业根据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按比例分年度办理扶持资金的相关手续时,应提供各个兑现优惠政策年度的总部资格认定书或资格复核通过证明。
10、申请《规定》第七条有关人才激励政策的,申请时除了1-6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资格证明材料;
(2)申请人员的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申请人员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申请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员在职情况说明。
11、申请享受《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总部营销中心奖励政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营销中心的营业执照(统一由电子证照库调用);
(3)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申请企业销售域外产品的收入(不含零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的材料;
(4)营销中心的纳税证明材料。
12、申请享受《规定》第九条有关新设或新改制子公司扶持政策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新设或新改制的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由电子证照库调用);
(3)申请企业与母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4)新设或新改制的子公司的纳税证明材料。
企业在向相关部门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或资格复核时已提供的材料可不必重复提供。 
除有特殊说明的,申请资料一式一份,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 
企业在向相关部门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或资格复核时已提供的材料可不必重复提供。 
除有特殊说明的,申请资料一式一份,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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