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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公示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优惠政策
1、深圳市奖励政策
(1)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2)深圳市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补助5万元。
2、各区奖励政策
各区政策 |
首次认定奖励 |
再次认定奖励 |
南山区 |
20万 |
10万 |
宝安区 |
30万 |
10万 |
福田区 |
30万 |
15万 |
龙华区 |
30万 |
20万 |
龙岗区 |
30万 |
10万 |
光明区 |
30万或20万 |
10万 |
坪山区 |
30万 |
30万 |
罗湖区 |
30万 |
10万 |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10%;
5、可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上申请深圳市及各个区政府资助项目(目前深圳市及各个区很多项目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申报的基础条件,比如很多企业熟知的深圳市研发资助项目、深圳市技术公关项目、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各个区研发资助项目等),可优先享受政府其他各项优惠政策。深圳市的优质科技企业成为国家高新企业将成为一种标配。
二、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现状及2021年申报建议
年度 |
申报数量 |
通过数量 |
通过率 |
当年国高总数(三年有效相加) |
2016 |
4397 |
3791 |
86.2% |
8031(14+15+16年) |
2017 |
6829 |
5256 |
77% |
11230(15+16+17年) |
2018 |
10318 |
5371 |
52.05% |
14418(16+17+18年) |
2019 |
11198 |
6372 |
56.9% |
16999(17+18+19年) |
2020 |
约为12500 |
6999 |
约为55.99% |
18742(18+19+20年) |
2、深圳市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共认定6372家;
3、深圳市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共认定5371家;
汇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认定三年有效期,三年后需重新申请认定;深圳市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18年+19年+20年)达到了18742家,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北京。
企业家们可以注意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从2016年到2020年翻了一倍多,从8031家增加到18742家,这也是收益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目标深圳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2020年达到15000家,为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深圳市及各个区也是出台了各种优惠的激励措施,所以国家高新企业在深圳也是地位和作用巨大。
同时,随着申报的企业不断增多,所以国家高新企业的申报数量从2016年的4397家快速增加到2018年的10318家,而认定通过数量到了一定的程度之后有一定的数量控制,通过率也从2016年的86.2%下滑到了2018年的52.05%,从2018年开始深圳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一个拐点,总体通过率下滑到了50%多,这也会是以后每年的常态,企业们应引起重视,不能再以之前的申报标准和质量进行申报,从此深圳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质量时代,认定的难度也相应加大,所以企业也是要加强公司自身的竞争力,尽早开始做好相应的规划准备工作,对公司不完善不足的地方进行补充修缮,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
2021年申报建议:计划2021年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家们请注意,2021年认定是对企业上三年度2018、2019、2020的企业经营状况做综合认定,鉴于2018和2019年已经基本定型,现在对企业2020年的经营状况也还有12月这1个月调整的时间和空间(特别是企业财务状况,18和19年已经定型,20年财务数据到了21年也将基本无法调整),知识产权的申请也是需要时间(实用新型专利需要7-14个月下证),最核心的是做好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定位,技术定位没做好企业再优秀也可以不通过,建议尽早开始做好相应的规划准备工作,对公司不完善不足的地方进行补充修缮,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深圳市的优质科技企业成为国家高新企业将成为一种标配。
三、深圳市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
批次 |
申报数量 |
通过数量 |
通过率 |
第一批 |
6296 |
3871 |
61.5% |
第二批 |
5973 |
2770 |
46.38% |
第三批 |
预计800(大部分为第一批和第二批没通过参加复议的企业、小部分是第一批和第二批被抽查然后通过的企业、另外小部分是直接申报的企业,跟第一和第二批数量存在一定的重复) |
358 |
约为44.75% |
总计 |
扣除重复部分约为12500 |
6999 |
约为55.99% |
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数量5973家、通过认定数量2770家、通过率46.38%;
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数量预计800家(大部分为第一批和第二批认定没通过参加复议的企业、小部分是第一批和第二批被抽查然后通过的企业、另外小部分是直接申报的企业,跟第一和第二批数量存在一定的重复)、通过认定358家、通过率约为44.75%。
汇总:深圳市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数量约为12500家、通过认定数量6999家、通过率约为55.99%。
四、深圳市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关于公示深圳市2020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uploads/allimg/201211/1-201211141552404.xlsx
关于公示深圳市2020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uploads/allimg/201211/1-201211141552404.xlsx
关于公示深圳市2020年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uploads/allimg/201211/1-201211141552404.xlsx
因企业名单较多,文章篇幅有限,具体认定企业的名单请联系小编或者点击链接下载查看,谢谢。
五、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二、设定依据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
(四)《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函》(深财教函〔2020〕80 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税函〔2020〕5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发证日期为2018年或2019年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申报,发证日期为2017年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事项再申请认定。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格。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同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八)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说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批次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
(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六)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税务局相关规定,中介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专项审计报告需要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且封面含有防伪标识。
2.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条件
(1)税务师事务所须在深圳市税务局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中介机构名单内。
(2)专项鉴证报告需要报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或深圳市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且封面含有防伪标识。
企业应当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
(七)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复印件;
(八)上年度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的代表性的销售合同与发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A4纸双面打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书面申请材料只需1份。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申报企业只需要在申请书封面和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整体加盖骑缝章,申请材料其他页不需要申报企业盖章。中介机构只需要在以下表格盖章处盖章,其他页不需要中介机构盖章:
1.“七、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汇总表”;
2.“八、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九、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
企业在申请认定前,需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行政区域必须选择深圳市(注册登记信息务必与申请书中保持一致)。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第一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26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工作日):
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10日(截止至17:45)
第二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20年7月11日--2020年8月3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工作日):
2020年8月4日--2020年8月21日(截止至17:45)
温馨提示: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避免市民中心业务受理大厅人员聚集。书面材料受理按照企业申报时间分批有序进行。网上申报完成后,我委将通过政务短信通知企业书面材料具体受理时间。请各申报企业务必确保申报书中联系人和法人手机畅通,按照短信通知时间及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三)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企业自我评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审查认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审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告、颁发证书——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条件——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示、公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名单
十、审批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证书
有效期限:三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高企认定的单位凭认定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市科技研发资金认定奖励
声 明: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鉴证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相关审计/鉴证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按照我委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备注:
1.申报企业如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申请条件,鼓励企业积极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交只有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的承诺书;
3.科研项目立项证明:项目变更的需提供项目变更审批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4.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5.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细则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
指 标 |
分值 |
1 |
知识产权 |
≤30 |
2 |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
≤30 |
3 |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
≤20 |
4 |
企业成长性 |
≤20 |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 |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
分值 |
1 |
技术的先进程度 |
≤8 |
2 |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
≤8 |
3 |
知识产权数量 |
≤8 |
4 |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
≤6 |
5 |
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
≤2 |
认定条件里针对知识产权还有规定,1,合作开发有明确的规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2,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转化能力强, ≥5项(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
E.转化能力弱, ≥1项(1-6分)
F.转化能力无, 0项(0分)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定制了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帐;(≤6分)
(2)设立了内部科技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和年平均利润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估。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都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10分)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10分)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成长性得分 |
指标 赋值 |
分 数 |
|||||
≥35% |
≥25% |
≥15% |
≥5% |
﹥0 |
≤0 |
||
≤20分 |
净资产增长率赋值 ≤10分 |
A 9-10分 |
B 7-8分 |
C 5-6分 |
D 3-4分 |
E 1-2分 |
F 0分 |
销售收入增长率赋值 ≤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