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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4-05-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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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3〕2号),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我局现组织开展相关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
(一)受理单位: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简称区科创经服局)。
(二)受理时间:2024年5月27日9:00—2024年6月17日18:00。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1栋308室。
(四)受理方式:申报单位需在受理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科创经服局受理地点。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存在材料虚假或侵权等行为的项目申报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区科创经服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申报主体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时或变更后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实的,视为申报无效。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附件1)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要求。
(四)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需连续编制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含封面),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全册扫描成PDF版本,所提交材料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格式应完全相同。
(申报单位也可选择使用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以便申报单位查询审核进度。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如有疑问可咨询:0755-22100931。)
(五)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三、其他事项
(一)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通知要求按时申报,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本次补助资金申报,造成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单位应履行有关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以及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方面。申报单位填报的企业营业额、销售额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最终均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资助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资助单位审定。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若申报当年符合条件的资助资金总额超过预算获批总额,则对资助项目进行等比例核减,申报单位应知悉并同意调整结果。
(四)办理程序:提交申报材料——资格初审——专项审核——联合审查——拟定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社会公示——发布拨款公告——拨付资金。
(五)区科创经服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区科创经服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4年5月22日
附件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附件1.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
附件1.2:支持商业综合体开设项目申请表
附件1.3: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壮大项目申请表
附件1.4:支持品牌商业招引项目申请表
附件1.5:租赁自用经营性用房功能用途说明书
附件1.6:申报材料自查清单
附件2: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服务平台操作指引
附件3:深汕科创经服规〔2023〕2号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目录一、资助内容
二、资助依据
三、支持资金总额和方式
四、申报条件
五、申报指引
(一)支持企业升规纳统申报指引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申报指引
(三)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申报指引
(四)支持企业合理使用外资申报指引
(五)支持商业综合体开设申报指引
(六)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壮大申报指引
(七)支持品牌商业入驻申报指引
(八)支持品牌商业招引申报指引
(九)支持促消费活动举办申报指引
(十)支持汽车后市场企业扩大经营申报指引
(十一)支持低空航运企业发展壮大申报指引
六、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七、申报时间
八、申报受理
九、申报审批程序
十、注意事项
一、资助内容
辖区商贸服务类项目扶持。
二、资助依据
(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3〕2号)(以下简称《措施》);
(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
三、支持资金总额和方式
(一)支持资金总额: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若申报当年符合条件的资助资金总额超过预算获批总额,则对资助项目进行等比例核减,申报单位应知悉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资助单位审定。
(三)其他:本措施单个申报主体的资助金额不受《办法》规定的“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合作区的财力贡献”限制,不受“所有项目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限制(本条在《措施》中第十六条也已说明)。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但《措施》条款或本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1.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能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1.近两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单位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并获得资助的。
6.按照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国家、省、市、区相关黑名单、灰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内的。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7.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的情形。
五、申报指引
(一)支持企业升规纳统申报指引
1.政策原文
第三条 支持企业升规纳统
对首次纳统(非转专业)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政策说明
首次纳统指2023年首次纳入合作区“四上”统计库的法人单位(含区外迁入),包含月度纳统和年度纳统,不含转专业情形,不含从合作区统计数据库退库后重新纳统的情形。
3.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3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纳统证明材料:
①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下载的财务状况表,其中,月度纳统企业下载纳统后第一次填报的203表(PDF带水印版),年度纳统企业下载纳统后第一次填报的103表(PDF带水印版);
②统计系统中选择第一次填报的前一期时间进行查询后的截图(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证明前一期无数据,用于确定企业的纳统时间;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申报指引
1.政策原文
第四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下述第(一)至(三)条,每条措施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同一申报主体奖励。
(一)对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1亿元、
10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分别按上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量的1‰、
1%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
上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上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30%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二)对纳统的住宿、餐饮业企业,上年度营业额分别达到500万元、
3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均按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量的1.5%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奖励。
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30%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三)对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
上年度营业额分别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
均按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量的3‰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奖励。
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30%的,给予15万元奖励。
2.政策说明
(1)本条政策支持对象为在2023年之前已成功月度纳统或年度纳统且至申报期间仍在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企业。
(2)符合以上第(1)点条件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其2023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量、增速达到奖励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增量奖励与增速奖励不可同时享受,需注意增速奖励无销售额(营业额)门槛限制,每条措施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同一申报主体增量或增速奖励。
3.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2年及2023年的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向统计部门报送的2022年及2023年的年度统计报表(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批发零售企业101-1、E103、E104-1表;住宿餐饮企业101-1、S103、S104-1表;服务业企业101-1、F103表);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申报指引
1.政策原文
第五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
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专业化公司对其产品进行销售。
对制造业企业在合作区设立的且成功纳统的销售公司(属批发业、零售业企业),
按其上年度销售额的2‰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条措施可与第二章第三条“支持企业升规纳统”、
第二章第四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奖励叠加享受。
2.政策说明
(1)本条政策申报主体为2023年在合作区设立的且成功纳入合作区“四上”统计库的销售公司(含区外迁入),(该销售公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应属于“批发业(F51)或零售业(F52)”),按其2023年销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主体的母公司或实际控股股东(持股不低于 50%的控股股东)为制造业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制造业(C)”。
3.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向统计部门报送的2023年的年度统计报表;
(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101-1、E103、E104-1表)
(7)纳统证明材料:
①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下载的财务状况表,其中,月度纳统企业下载纳统后第一次填报的203表(PDF带水印版),年度纳统企业下载纳统后第一次填报的103表(PDF带水印版);
②统计系统中选择第一次填报的前一期时间进行查询后的截图(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证明前一期无数据,用于确定企业的纳统时间;
(8)制造业企业所属行业证明材料:
①若制造业企业已纳统,提供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下载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101表(PDF带水印版);
②若制造业企业未纳统,提供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平台上纳税基本信息查询截图(含行业分类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9)制造业企业与销售公司关系证明材料:
①全资控股或唯一股东情形的可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多股东情形的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下载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制造业公司控股超过50%。
②制造业公司与销售公司关系说明承诺书(需加盖双方公司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10)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支持企业合理使用外资申报指引
1.政策原文
第六条 支持企业合理使用外资
对合作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使用外资的,
按其上一年在合作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0.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
2.政策说明
本条政策支持对象为在2023年(含)以前已在合作区注册成立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按照其2023年在合作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0.5%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FDI入账登记表复印件;
(7)企业出资证明材料;
(8)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支持商业综合体开设申报指引
1.政策原文
第七条 支持商业综合体开设
对在合作区新开设建筑面积达1万(含)-2万(不含)平方米、
2万(含)-3万(不含)平方米、3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
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开业满一年后,
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政策说明
(1)本政策中的商业综合体指以购物中心为主导,融合了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养生、娱乐、文化、教育等多项城市主要功能活动,面向各类生活消费人群、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型建筑综合体,具备融合多项城市主要功能、面向生活消费人群、提供综合性服务等特征。具体应同时满足:①由企业有计划地管理运营,有统一的名称,如**中心、**广场、**城等。②涵盖超市、百货、专业店、专卖店等商品零售业态,正餐、快餐等餐饮业态,以及文化、娱乐、健身、培训等两项及以上主要服务业态。③可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且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商户不少于50个(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④具备专门的停车场所,专供在商业综合体内进行消费的顾客使用。
(2)本条政策支持对象为2023年在合作区新开业运营的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原则上应为入驻商户的主要签约方,其所运营的商业综合体需符合上述(1)的相关定义,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开业满一年后,按照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面积给予其运营主体相应一次性资金奖励。
(3)本条政策申报主体不受“独立法人”条件资格限制。
3.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支持商业综合体开设项目申请表(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非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5)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纳税证明;
(6)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7)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表复印件;
(8)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证明材料(例如不动产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测绘报告等复印件);
(9)商业综合体开业证明材料(例如开业活动现场照片、相关媒体报道等复印件);
(10)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壮大申报指引
1.政策原文
第八条 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壮大
(一)对合作区商业综合体场内引进注册于合作区的独立法人商户,
与商户签订两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
按单位面积营业额分级给予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资金奖励,
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40万元。
(二)对合作区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成功推动场内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首次纳统(非转专业)的,
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户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对合作区商业综合体场内纳统企业上年度纳统总营业收入同比每增加500万元,
给予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2.政策说明
(1)本条政策支持对象为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商业综合体以本申报指南中“(五)支持商业综合体开设申报指引”中相关定义为准,申报主体不受“独立法人”条件资格限制。
(2)针对第(一)条,需满足运营主体与注册于合作区的独立法人商户签订两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申请时商户已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条件,按照单位面积营业额(2023年符合条件商户总营业收入/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分级给予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资金奖励,其中:
①0.5万/㎡≤单位面积营业额<2万/㎡,给予运营主体20万资金奖励;
②2万/㎡≤单位面积营业额<3万/㎡,给予运营主体30万资金奖励;
③单位面积营业额≥3万/㎡,给予运营主体40万资金奖励。
(3)针对第(二)条,按照2023年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成功推动场内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首次纳入合作区“四上”统计库的企业数量(企业需符合本申报指南中“(一)支持企业升规纳统申报指引”的要求),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户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4)针对第(三)条,按照2023年商业综合体场内已纳统企业(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2023年度总营业收入同比增加值给予运营主体资金奖励,每增加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壮大项目申请表(附件3);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非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5)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纳税证明;
(6)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7)申请第(一)条奖励的除(1)-(6)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符合条件的入驻商户2023年营收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店铺名称、行业类别、店铺位置、合同租期、开业时间、2023年营业收入及各商户营业收入之和等内容);
②符合条件的入驻商户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③符合条件的入驻商户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证明材料(例如不动产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测绘报告等复印件);
(8)申请第(二)条奖励的除(1)-(6)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场内2023年纳统企业汇总表(包含企业名称、店铺名称、行业类别、店铺位置、纳统方式(月度或年度)等);
②场内2023年纳统企业的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场内企业2023年纳统证明材料:
a.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下载的财务状况表,其中,月度纳统企业下载纳统后第一次填报的203表(PDF带水印版),年度纳统企业下载纳统后第一次填报的103表(PDF带水印版);
b.统计系统中选择第一次填报的前一期时间进行查询后的截图(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证明前一期无数据,用于确定企业的纳统时间;
(9)申请第(三)条奖励的除(1)-(6)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场内纳统企业2023年、2022年营收情况汇总表(包含企业名称、店铺名称、行业类别、店铺位置、2023年营业收入及各纳统商户营业收入之和、2022年营业收入及各纳统商户营业收入之和等);
②场内纳统企业的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场内纳统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2022年及2023年年度统计报表(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批发零售企业101-1、E103表;住宿餐饮企业101-1、S103表;服务业企业101-1、F103表);
(10)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支持品牌商业入驻申报指引
1.政策原文
第九条 支持品牌商业入驻
鼓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及其授权代理商在合作区开设区内首店
或旗舰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及其授权代理商在合作区注册开设的首店或旗舰店
(属零售业、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分级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内知名品牌及其授权代理商在合作区注册开设的首店或旗舰店(属零售业、餐饮业),
按营业面积分级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政策说明
(1)国际知名品牌,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3次(含)以上的。
国内知名品牌,指在国内副省级、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上述城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的。
(2)对于2023年在合作区开设区内首店或旗舰店的知名品牌企业(属零售业、餐饮业),需为独立法人(在政策申报期间转为独立法人的单位亦可申请),按营业面积分级给予申报主体奖励,其中:
①50㎡≤营业面积<300㎡,分别给予国际知名品牌申报单位20万元、国内知名品牌申报单位10万元奖励;
②300㎡≤营业面积<800㎡,分别给予国际知名品牌申报单位25万元、国内知名品牌申报单位15万元奖励;
③营业面积≥800㎡,分别给予国际知名品牌申报单位30万元、国内知名品牌申报单位2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品牌证明材料:
①按国际知名品牌申报的,需提供:
a.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已开业的3家以上(含)门店资料,包括: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开店时间、品牌、联系人等)、门店的营业执照(或当地营业许可文件等)、门店照片(含门头照、店内照);
b.3份(含)以上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材料(包括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或网站截图、链接等);
②按国内知名品牌申报的,需提供:
a.在国内副省级、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资料,包括: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开店时间、品牌、联系人等)、门店的营业执照、门店照片(含门头照、店内照);
b.5份(含)国内副省级、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城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材料(包括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或网站截图、链接等);
(7)品牌授权证明:品牌方(一般为某公司)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及店铺获得的授权经营协议(仅授权经营提供);
(8)首店或旗舰店证明材料:
①属于首店的需提供在合作区设立首店承诺书(或品牌方证明);
②属于旗舰店的需提供旗舰店证明材料(如品牌方证明或店铺LOGO图文等);
(9)营业面积证明材料(自有房产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协议,相关发票或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10)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支持品牌商业招引申报指引
1.政策原文
第十条 支持品牌商业招引
对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商业运营实体等单位,每引进一家国际知名品牌及其授权代理商
在合作区开设区内首店或旗舰店(注册于合作区的零售业、餐饮业独立法人),
与其签订两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店铺正常经营满一年的,
按营业面积分级给予招引单位不超过5万元/户奖励;
每引进一家国内知名品牌及其授权代理商在合作区开设区内首店或旗舰店
(注册于合作区的零售业、餐饮业独立法人),
与其签订两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店铺正常经营满一年的,
按营业面积分级给予招引单位不超过3万元/户奖励。单个招引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本条措施可与第三章第八条“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壮大”(一)中奖励叠加享受。
2.政策说明
(一)本条政策中所指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需满足本申报指南中“(七)支持品牌商业入驻申报指引”的相关定义。
(二)对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商业运营实体等单位,不受“独立法人”条件资格限制,对于其在2023年引入合作区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首店或旗舰店(注册于合作区的零售业、餐饮业独立法人),与其签订两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店铺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按店铺营业面积分级给予招引单位奖励,其中:
①50㎡≤店铺营业面积<300㎡,属国际知名品牌的给予招引单位3万元/户奖励,属国内知名品牌的给予招引单位1万元/户奖励;
②300㎡≤店铺营业面积<800㎡,属国际知名品牌的给予招引单位4万元/户奖励,属国内知名品牌的给予招引单位2万元/户奖励;
③店铺营业面积≥800㎡,属国际知名品牌的给予招引单位5万元/户奖励,属国内知名品牌的给予招引单位3万元/户奖励。
3.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支持品牌商业招引项目申请表(附件4);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非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5)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纳税证明;
(6)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7)品牌证明材料:
①按国际知名品牌申报的,需提供:
a.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已开业的3家以上(含)门店资料,包括: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开店时间、品牌、联系人等)、门店的营业执照(或当地营业许可文件等)、门店照片(含门头照、店内照);
b.3份(含)以上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材料(包括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或网站截图、链接等);
②按国内知名品牌申报的,需提供:
a.在国内副省级、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资料,包括: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开店时间、品牌、联系人等)、门店的营业执照、门店照片(含门头照、店内照);
b.5份(含)国内副省级、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城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材料(包括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或网站截图、链接等);
(8)品牌授权证明:品牌方(一般为某公司)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及店铺获得的授权经营协议(仅授权经营提供)、店铺营业执照;
(9)首店或旗舰店证明材料:
①属于首店的需提供在合作区设立首店承诺书(或品牌方证明);
②属于旗舰店的需提供旗舰店证明材料(如品牌方证明或店铺LOGO图文等);
(10)品牌店铺入驻证明材料(与招引单位合作协议、购买或租赁合同等);
(11)营业面积证明材料(自有房产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相关发票或支付凭证等复印件,与(10)材料一致部分无需重复提供);
(12)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支持促消费活动举办申报指引
1.政策原文
第十一条 支持促消费活动举办
鼓励各镇(街道)、区内企业、组织、机构等单位在合作区举办促消费活动。
对上年度举办且经区商务主管部门、镇(街道)备案的促消费活动,
活动完成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后,实际活动费用超过50万元的,
按实际活动费用的3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单次活动最高补贴30万元
(补贴包括策划费、搭建费、运输费、物料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活动相关费用,
不补贴消费券、消费补贴费用),单个申报单位每年最高补贴60万元。
2.政策说明
本项政策支持对象为2023年经区商务主管部门、镇(街道)备案,在合作区举办促消费活动的各镇(街道)、区内企业、组织、机构等单位,申报单位应为举办活动的出资方,不受“独立法人”条件资格限制。活动完成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后,实际活动费用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活动费用的30%进行补贴,单次活动最高补贴30万元(补贴包括策划费、搭建费、运输费、物料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活动相关费用,不补贴消费券、消费补贴费用),单个申报单位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
3.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非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区商务主管部门、镇(街道)活动备案表复印件(需包含活动策划方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活动专项审计报告(需有防伪码、事务所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8)实际活动费用明细表及与活动费用投入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例如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复印件);
(9)活动总结报告(包括不限于:活动介绍及意义、参与商户情况、消费人数规模、拉动消费金额、现场照片(不少于5张,高清)等相关内容);
(10)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镇(街道)作为申报主体可不提交(2)-(5),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十)支持汽车后市场企业扩大经营申报指引
1.政策原文
第十二条 支持汽车后市场企业扩大经营
对纳统的汽车维修、保养企业,按其上年度在合作区内租赁自用经营性用房
(如:商铺、办公、车间、仓储等,但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
实际租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5万元。
2.政策说明
本项政策支持对象为已纳统的汽车维修、保养企业(含2023年当年纳统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企业在合作区租赁自用经营性用房(如:商铺、办公、车间、仓储等,但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实际租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若合同/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则按照合同/协议中2023年的租赁期应付租金比例部分进行补贴),单个申报单位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3.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向统计部门报送的2023年的年度统计报表;
(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101-1、103表)
(7)租赁合同/协议、租金发票及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8)租赁自用经营性用房功能用途说明书(附件5);
(9)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支持低空航运企业发展壮大申报指引
1.政策原文
第十三条 支持低空航运企业发展壮大
对注册在合作区的提供直升机航线运营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按上年度在合作区实际通航服务时长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60万元。
2.政策说明
本项政策支持对象为注册在合作区的提供直升机航线运营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其2023年在合作区实际通航服务时长给予每小时2万元补贴,该补贴金额应不超过企业飞行运营成本,单个申报单位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
3.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表复印件;
(7)飞行时长证明材料(服务合同/协议、发票等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飞行运营成本和飞行时长专项审计报告(需有防伪码、事务所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9)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需连续编制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含封面),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全册扫描成PDF版本,所提交材料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格式应完全相同。
2.同一申报主体申报不同条款项目,或申报同一条款项目中因不同用途,所要求申报材料中出现重复内容的情形,无需重复提交同样的材料。如:申报主体同时申报《措施》第三条“支持企业升规纳统”和第五条“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中均要求关于企业首次纳统的证明材料,则只需提供1份在成册材料中即可。
3.针对2023年为经济普查年,年报表表号有所变动的情况,企业对应提供表头一致的年报表即可(例如原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101表对应为601表)。
七、申报时间
2024年5月27日9:00至2024年6月17日18:00。
八、申报受理
(一)受理单位: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二)纸质材料接收时间: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17日;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电子材料接收邮箱:sssmxz@yeah.net
电子版材料发送主题:“深汕商贸高质量发展奖补申报+公司名称”。
(或者选择使用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以便申报单位查询审核进度。)
(三)纸质材料接收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1栋308室。
九、申报审批程序
(一)审核流程: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至区科创经服局,区科创经服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格初审、专项审核、联合审查、报批等程序。
(二)公示:核查通过的申报单位(个人)由区科创经服局在深汕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创经服局负责公告,并发布拨款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创经服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申报单位(个人)。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属实的,由区科创经服局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四)拨付:区发改财政局根据已批复的预算,下达指标,区科创经服局按相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符合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申报单位。
十、注意事项
(一)申报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存在材料虚假或侵权等行为的项目申报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区科创经服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申报主体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时或变更后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实的,视为申报无效。
(三)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说明:区科创经服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1。
附件:
1.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
1.2.支持商业综合体开设项目申请表1.3.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壮大项目申请表
1.4.支持品牌商业招引项目申请表
1.5.租赁自用经营性用房功能用途说明书
1.6.申报材料自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