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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组织开展2024年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第一批)工作
发布时间:2024-10-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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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城市绿色发展,做大做强绿色低碳产业,根据《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第一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2024年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第一批)开放申报领域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先进环保产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10日。
三、基本条件
申报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的企业须主要从事《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中的一种或多种业务、产品或服务,并满足《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登录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申报管理系统完成注册登记。
(二)申报单位根据附件1要求填写基本信息表(必填且须加盖公章)和编制认定评价报告(须加盖公章与骑缝章),根据附件2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并将认定评价报告和申报材料按要求彩色扫描上传系统,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五、有关说明
(一)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申请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单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自行申报。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申报单位可根据自身主营业务方向选取拟申报的绿色低碳产业领域。
(三)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评估将参照《绿色低碳产业认定评价导则》(DB4403/T 391)等标准规范进行,申报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内的评价指标和认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企业认定评价报告,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作为认定评价工作的重要评分依据。
(四)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申报中,总部企业联合市外控股子公司共同申报的应在申报系统和认定评价报告中明确所有联合申报的企业名称,填写并上传所有联合参评企业的证明材料,并共同对所有填报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
(五)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产业扶持、绿色信贷、市场拓展、技术推广等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地方金融部门将加强政府部门间协同联动、信息共享和应用,将绿色低碳产业企业信息推送各有关部门,进一步便利企业获取各类产业优惠信息,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同时,通过与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政策以及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推动金融机构为经认定的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绿色金融服务。
(六)认定评价与机制衔接工作全程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和数据保密问题,未经申报单位授权,不泄露、使用和分享申报数据和材料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
1.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
2.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申报单位可结合《绿色低碳产业认定评价导则》(DB4403/T 391)等评价标准细则及产业绿色低碳化发展特征指标提供对应有效证明文件,作为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评价的重要依据。总部企业联合市外控股子公司共同申报的应上传所有联合参评企业的证明材料,并共同对所有填报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1.申报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
2.运营效益水平证明材料,提供申报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当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则需提供当年财务报表并承诺数据真实。(必须)
3.技术团队成员及相关证明材料,可包括申报单位在申请认定绿色业务领域内拥有的技术科研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明或职称证书。(必须)
4.绿色业务规模证明材料,如近一年绿色低碳产业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5.技术符合性证明材料,申报单位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列明的有关设计、能效、性能、安全、贮存、回收、标识、验收、管理和运维等技术要求,应上传符合有关标准的证明材料,具体技术要求可参照各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及《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
6.优质中小企业证明材料,包括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证书文件。
7.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可包括申请认定绿色业务领域内申报单位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
8.制修订标准证明材料,可包括近五年申请认定绿色业务领域内申报单位主导或参与制修订,且已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9.关键技术先进性证明材料,可包括申请认定绿色业务领域内申报单位具备典型代表性的核心技术的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技术证明材料。
10.技术降碳效益证明材料,如碳减排量、节能量、替代化石能源量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提供的技术与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1.技术减污效益证明材料,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削减量、颗粒物减排量、固体废物处理量、清淤量、污水处理量、废气处理量、减少/替代化学农药施用量、无毒无害原料生产与替代使用量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提供的技术与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2.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效益证明材料,如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量、节水量、水资源循环利用量、年径流污染去除量、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提供的技术与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3.技术生态环保效益证明材料,如林地/草地面积、绿化面积、固碳量、释氧量、治理/保护面积、治理/保护长度、生物物种保护量、生物保护量、入侵/有害物种削减量、生物栖息地面积、减灾量、减灾面积量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提供的技术与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4.技术其他环境效益证明材料,如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筑面积、货运周转量、客运周转量、建设长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提供的技术与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5.研发投入证明材料,如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上一年度绿色低碳领域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16.市场竞争力证明材料,可包括市场占有率和稳定提供产品或服务年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17.产业影响力证明材料,如在产业链关键环节及领域取得的实际技术突破,或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培育壮大等相关证明文件。
18.行业资质荣誉证明材料,可包括申报单位在申请认定评价的绿色业务领域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或区级奖项、资质、荣誉、认定或证书。
19.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证明材料,可包括申报单位自身生产运营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近两年由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机构出具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
20.工艺设备材料证明材料,可包括申报单位自身生产运营过程中采用的工艺、设备及原材料的绿色化水平相关证明文件。
21.能源资源利用水平证明材料,可包括申报单位自身生产运营过程中可再生能源占比、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证明材料,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购售电协议、自有发电设施供电量等。
22.污染物排放水平证明材料,可包括申报单位自身生产运营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近一年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平台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等。
23.内部行动证明材料,可包括企业开展绿色行动、信息披露、低碳培训等的证明材料。例如创建近零碳排放试点,编制发布碳中和规划或行动方案,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创建碳普惠低碳场景,实现大型活动碳中和,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公开披露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依法依规披露产品或服务技术性能、资源能源消耗等情况,开展低碳培训等。
24.社会责任证明材料,可包括申报单位履行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责任、实施供应链绿色化管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举办或参与环保公益类活动、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提供援助的证明材料,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实施供应商绿色管理相关制度等。
25.申报单位认为需补充的其他材料,如申报单位的年度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