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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0-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绿色港航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1〕4号)、《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子项,是专项用于深圳市绿色港航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子项,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数据认定和复核工作。
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审核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制定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  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33亿元,在不超出年资助总额前提下,各资助项目间金额可调剂使用,如经审核的资助金额超过年资助总额,超过项目资助金额的项目按比例实际发放。
申请人应当使用深圳市绿色港航资助申报系统进行资助申报。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资金前,应当在资助申报系统中填写企业、船舶、车辆或其他机械的信息。
第二章 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深圳港岸电设施建设,指港口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岸基供电设备;
(二)深圳籍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指船舶进行接受岸电设施供电能力的改造;
(三)深圳籍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动力,指建造、购置、改造的深圳籍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使用LNG、电力、甲醇、氢等清洁能源动力;
(四)深圳籍船舶安装尾气净化设备,指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安装尾气净化设备;
(五)深圳市内购置使用电动堆高机,指在深圳港港区和外堆场范围内购置使用电动堆高机;    
(六)深圳港内使用清洁能源动力拖车,指在深圳港港区范围内使用电动拖车、LNG拖车和氢能拖车;
(七)深圳港LNG加注,指自有和租赁的LNG加注船舶在深圳市海域提供LNG加注服务;
(八)深圳港甲醇加注,指自有和租赁的甲醇加注船舶在深圳市海域提供绿色甲醇加注服务。
第七条  已享受其他市级有关同类型资助资金的项目,本资助资金不再予以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
第一节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
第八条  深圳港岸电设施建设按照项目建设费用的30%予以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700万元。
第九条  深圳港岸电设施建设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二)港口岸电设施已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已有船舶成功使用该港口岸电设施。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立项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办公会决议、会议纪要);
(三)项目设计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中总概算表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表;
(四)项目设备购置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
(五)项目投资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完成时间材料,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
(七)项目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证书。
第二节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
第十一条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按照项目改造费用的30%予以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
第十二条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水路运输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
(二)改造船舶应为深圳籍船舶;
(三)项目已竣工验收;
(四)船舶受电设施已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改造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电。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立项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办公会决议、会议纪要);
(三)项目设计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中总概算表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表;
(四)项目设备购置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
(五)项目投资材料,包括专项决算审计报告;
(六)项目完成时间材料,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
(七)项目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证书;
(八)申请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电的有关材料。
第三节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
第十四条  新建、购置或改造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单一清洁燃料的沿海船舶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5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船舶新建、购置费用的30%,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60%,而且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二)油燃料和清洁燃料双燃料的沿海船舶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3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船舶新建、购置的30%,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60%,而且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三)单一清洁燃料的内河船舶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25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船舶新建、购置的30%,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60%,而且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五条 清洁燃料指LNG、电力、氢、甲醇;油和天然气双燃料的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不予补贴。
第十六条 清洁能源能力船舶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水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或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指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港口工作船舶指拖轮、含油污水接收船舶、燃料加注船舶;
(三)船舶为深圳籍,不低于400总吨; 
(四)改造船舶的建造日期为2006年7月1日及之后; 
(五)每艘船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六)港口工作船舶须承诺船舶为深圳港服务10年,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申请人须承诺船舶5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船舶新建、购置或改造合同及发票;
(三)发动机为清洁燃料发动机的船舶检验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机舱日志或其他实际使用清洁燃料材料;
(五)港口工作船舶提供为深圳港服务10年的承诺书;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提供5年内不得转让的承诺书。
第四节  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资助
第十八条  船舶尾气净化设备指船舶尾气脱硝设备,按照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170万元。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70万元。
第十九条  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水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或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并且为船舶的所有人;
(二)船舶为深圳籍;
(三)船舶为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港口工作船舶指拖轮、含油污水接收船舶、燃料加注船舶;
(四)船舶安装尾气净化设备后,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五)港口工作船舶须承诺船舶为深圳港服务10年,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申请人须承诺船舶5年内不得转让;
(六)同一艘船不得同时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尾气净化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
(三)尾气净化设备安装合同;
(四)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国内航行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
(五)船舶主机和辅机的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六)港口工作船舶提供为深圳港服务10年的承诺书;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提供5年内不得转让的承诺书。
第五节  电动堆高机资助
第二十一条  电动堆高机资助按照每台机械购置费用的20%予以资助,每台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5万元。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4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电动堆高机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或外堆场经营的企业,并且为电动堆高机的所有人;    
(二)购置申请人须承诺电动堆高机为深圳港服务10年。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电动堆高机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械购置合同;
(二)机械购置发票;
(三)为深圳港服务10年的承诺书。
第六节  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
第二十四条  对港内燃油拖车更新置换为清洁能源拖车(LNG拖车、电动拖车、氢能拖车)进行资助,更新置换国四及以下燃油拖车的给予每辆车5万元的资助、更新置换国五和国六燃油拖车的给予每辆车7万元的资助。
对港内使用清洁能源拖车进行资助。普通电动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5万元;无人驾驶的电动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1万元;LNG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1万元;氢能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3万元。投入使用不足一个月的,按比例发放。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68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二)申请清洁能源动力拖车更新置换资助的申请人须承诺清洁能源拖车为深圳港服务5年。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拖车更新置换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能源动力拖车的车辆购置合同(如非港口企业购置,需提供车辆租赁合同); 
(二)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购置发票;
(三)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车架号,被置换燃油拖车车架号;
(四)清洁能源拖车为深圳港服务5年的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拖车使用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能源动力拖车信息(包括车辆的能源类型、车架号、交付使用时间);
(二)电动拖车、LNG拖车和氢能拖车如非港口企业购置,需提供车辆租赁合同和发票。
第七节  LNG加注船舶资助
第二十八条  自有深圳籍LNG加注船舶,按每艘船舶一次性发放1000万元予以资助。
租赁LNG加注船舶,按每艘船舶每月10万元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240万元。租赁期不足一个月的,按比例发放。
同一艘船舶只能享受自有船舶资助或租赁船舶资助。若同一艘船舶同时申请自有船舶资助和租赁船舶资助,仅对租赁船舶一方进行资助。
同一艘船舶,自有LNG加注船舶资助与《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实施细则》的“新增‘深圳’船籍港的营运船舶”资助不可同时享受。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6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自有LNG加注船舶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深圳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船舶为申请人服务;
(二)船舶为深圳籍;
(三)加注船舶的工作水域应为深圳水域;
(四)申请人须承诺船舶为深圳港服务10年;
(五)申请人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租赁LNG加注船舶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
(二)申请船舶未申请自有船舶资助;
(三)加注船舶的工作水域应为深圳水域;
(四)申请人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自有LNG加注船舶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
(二)LNG加注船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为深圳港服务10年的承诺书。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租赁LNG加注船舶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
(二)LNG加注船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船舶租赁合同和发票。
第八节   绿色甲醇加注资助
第三十三条  自有深圳籍甲醇加注船舶,按每艘船舶每月16元/载重吨予以资助,每艘船舶每月最高资助16万元。自有期不足一个月的,按比例发放。
租赁甲醇加注船舶,按每艘船舶每月10元/载重吨予以资助,每艘船舶每月最高资助12万元。租赁期不足一个月的,按比例发放。
同一艘船舶只能享受自有船舶资助或租赁船舶资助。若同一艘船舶同时申请自有船舶资助和租赁船舶资助,仅对租赁船舶一方进行资助。
同一艘船舶,自有甲醇加注船舶资助与《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实施细则》的“新增‘深圳’船籍港的营运船舶”资助不可同时享受。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对在深圳港从事绿色甲醇加注业务的企业进行资助,按照其船舶实际加注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90万元。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自有甲醇加注船舶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深圳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船舶为申请人服务;
(二)船舶为深圳籍;
(三)加注船舶的工作水域应为深圳水域;
(四)申请人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租赁甲醇加注船舶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
(二)申请船舶未申请自有船舶资助;
(三)加注船舶的工作水域应为深圳水域;
(四)申请人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绿色甲醇加注量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
(二)加注业务的工作水域应为深圳水域;
(三)申请人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自有甲醇加注船舶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
(二)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租赁甲醇加注船舶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
(二)船舶检验证书;
(三)船舶租赁合同和发票。
第四十条 申请人申请绿色甲醇加注量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注业务合同、发票;
(二)绿色甲醇证明资料;
(三)船舶绿色甲醇燃料交付单、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助审核与发放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应于2026年1月2日至1月31日 提交2025年度资助申请,需要补充提交申请资料的,应当于市交通运输局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资助申请。
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于收到申请后对资助资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通过。    
第四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2025年度资助审核情况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助审核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提交书面异议书。公示期外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拨付相应资助资金。
如有异议,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资助资格;异议不属实或与申请资助资金事项无关的,维持企业资助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违反承诺行为的,申请人应退回全部资助资金。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如已发放相关资助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将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应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密等理由拒绝检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取消其资助资格,提供的相关资料务必真实有效。涉嫌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参与资助项目受理、审核、发放和检查的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职,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涉嫌弄虚作假或泄露商业秘密的,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发生变化时,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资助金额经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元。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3〕4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废止。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符合《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3〕4号)的资助项目,按照原细则标准进行申报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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