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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研机构启动暨运营经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8-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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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宝安设立的科研机构提供启动经费600万元、从第2年起连续4年每年6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运营经费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科研机构是指:(1)国内外高校院所直属科研机构成建制迁入;(2)国内外高校院所自主举办;(3)与其他法人联合举办,依法在宝安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3.科研机构注册时间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以后;
4.科研机构主要举办单位资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科技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建设单位;(2)上海交通大学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上年度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100位的大学(3)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双一流大学;
5.科研机构主要举办单位与宝安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6.国内外高校院所与其他法人联合组建科研机构的,前者应在该机构中相对控股且实际投资比例不低于30%;
7.科研机构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0万元,科研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8.科研机构研究领域符合《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点支持的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等高科技产业发展领域;研究方向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紧密围绕宝安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民生需求,针对性地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或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科研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研发目标,有具体研发项目;
9.科研机构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科研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诺贝尔奖获得者;(2)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3)中组部“千人计划”;(4)中科院“百人计划”;(5)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7)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科研核心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年龄均不超过50周岁,拥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项目执行期间,科研带头人及核心团队成员不得更换,且一半(或以上)成员必须全职(即每年9个月或以上)在宝安区工作,工作人员中至少1名成员必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提供启动经费600万元,从第2年起连续4年每年6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运营经费资助。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启动经费资助的,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宝安区设立科研机构的公文复印件;
(2)《科研机构建设方案》(原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任务、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实施路径以及科研队伍、科研设施、组织架构、管理体制机制、经费预算、保障措施、工作计划、绩效评估等内容);
(3)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科研机构建设投入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4)国内外高校院所聘任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科研带头人的公文复印件;
(5)科研机构核心团队成员学历学位证明、技术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宝安区社保参保证明复印件。
6.申请运营经费补贴的,提交《科研机构年度工作绩效报告》及相关印证材料(原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专家评审:在材料审查后、征求意见前,设置专家评审流程,申请启动经费补贴和营运经费补贴的,均参照《深圳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2018〕136号)组织实施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2.现场核查:在专家评审后、征求意见前,设置现场核查流程,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项目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