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关于落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交通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申报细则
根据《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厦府规〔2021〕7号)及《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交通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认定说明》,为做好思明区交通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申报工作,现制定此细则。
一、奖励对象
1.2021年10月至12月营收合计达50万元或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营收合计达100万元,同时2021年10月1日前已持续经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在厦门市缴纳交通运输增值税的道路运输企业。
2.2021年3月起至2021年9月止,在厦门市缴纳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的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50%及以上的企业为前款所述道路运输企业。
3.此次奖励对象不包含此前已享受财政专项补贴的企业。
二、奖励范围
按缴纳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所对应的营收(扣除享受税费减免部分)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2021年10月至12月营收合计达50万元的,可按该阶段营收先行予以奖励,对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营收合计达100万元的,按该阶段营收总额应兑现的奖励予以补足。
三、申报材料(提交材料一式一份,均加盖企业公章)
1.申请报告(按附件1模板填写):注册地和纳税地不一致时,以纳税地作为申请地并提供必要说明。并对是否已享受财政专项补贴、是否享受税费减免情况进行承诺;
2.申请表(按附件2模板填写);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认定道路运输企业的佐证材料:需提供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①各税务局柜台或电子税务局打印的《税收完税证明》明细表及汇总表(按季度打印);②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分月打印);③企业纳税缴款信息查询(企业可从电子税务平台获取);④增值税开票金额分类汇总表(附件3)。
5.奖励营业收入的佐证材料:需提供申请扶持期间(自2021年10月起至2021年12月止或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3月止):①各税务局柜台或电子税务局打印的《税收完税证明》明细表及汇总表(按季度打印);②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分月打印);③企业纳税缴款信息查询(企业可从电子税务平台获取);④增值税开票金额分类汇总表(附件3);⑤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6.必要时提交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申报时间
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29日 第一次提交材料时间;
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15日 补充材料时间(请企业于收到补充材料通知后7个自然日内再次提交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