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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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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思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专项政策》(以下简称“专项政策”),做好政策申报及兑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申报政策扶持的具体办法及需要提交的资料。根据政策落实及执行情况,可每年由区文体出版局牵头对实施细则进行调整。
二、政策条文具体解释
(一)本专项政策中“影视企业”的定义为:围绕电影、电视剧、电视综艺、网络剧、网络综艺、短视频、影视直播(以上内容形式均包括动漫)等影视内容创作生产为核心的影视产业各环节企业,包括:1)影视出品及制作企业;2)影视营销及发行企业;3)电影放映、电视及网络节目播放平台运营企业;4)影视编剧、导演、演员、摄影摄像、灯光、声音、剪辑、特效等影视产业各环节专业公司及工作室;5)影棚、设备器材、道具舞美、服装化妆等影视产业所需各项专用资源的生产、建设、运营的专业企业;6)影视协拍服务、影视版权交易等专业性产业服务及交易平台企业等。申报本专项政策的影视企业需在我区注册,且上述属于影视产业范围的主营业务收入需占公司营业收入的60%以上。
(二)本专项政策中“在我区产生的影视产业交易”的定义为:通过经我区认定的影视公共服务平台所产生的影视产业相关交易。
(三)本专项政策为我区对影视文化企业的政策汇总文件,其中引用其他专项政策相应条款的,政策兑现依然执行原政策的申报审批及兑现流程。
(四)本专项政策第六条中影视文化交流及培训活动的补助申报需在活动举办之前先进行备案,由企业所在街道负责根据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核验,并在事后申报政策补助时提交活动现场执行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专项政策6.1条中对于活动级别的认定以活动官方公布信息中相关主办单位、指导单位的最高规格为认定标准。
三、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按照5.1条规定,申请认定为思明区影视人才需提交资料:
1.思明区影视人才认定申请表;
2.申报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3.申报人个人简历;
4.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任职及薪资证明;
5.申报人在我区纳税的证明材料;
6.申报人入选厦门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证明文件(如有)。
(二)申报本政策“5.4 为影视人才提供住房便利”需提交资料:
1.思明区影视人才住房便利补助申请表;
2.申报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3.申报人个人简历;
4.申报人所在单位任职及薪资证明;
5.申报租房/购房补贴需提交:申报人在我区租房/购房合同、相关完税证明。
(三)申报本政策“第六条 鼓励开展影视文化交流及培训活动”预审批需提交材料:
1.思明区影视文化交流及培训活动预审批备案申请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影视拍摄许可证复印件;
3.活动方案、参展说明或参加培训课程的介绍。
(四)申报本政策“第六条 鼓励开展影视文化交流及培训活动”相关补助需提交资料:
1. 思明区影视文化交流及培训活动补助申请表(申报6.3每场活动均需提交一张申请表;
2.活动执行效果报告,包含活动现场照片、到场人员情况、行业及媒体影响力说明等内容;
3.申报6.1需提交:活动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明文件,包含设施设备及服务采购合同、银行支出回单及相应发票等复印件;
4.申报6.3需提交:活动到场人员签到表复印件。
(五)申请认定为思明区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需提交资料:
1.思明区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表;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企业平台业务介绍,需包含以下信息:企业创始人及核心管理团队、组织架构、业务模式、5年发展计划及财务预期、对我区影视产业及区域经济带动作用等;
4.平台上线证明,如网站、微信客户端、APP等公共服务内容页面截图等。
(六)申报本政策“7.2 支持影视公共服务平台交易”需提交资料:
1.思明区影视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奖励申请表
;
2.影视企业与我区认定的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3.平台流水证明;
4.与流水金额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七)申报本政策“7.3 奖励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需提交资料:
1.思明区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第三方审计证明;
4.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八)申报本政策“8.1 支持设备采购及固定资产投资”需提交资料:
1.影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请表
;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第三方审计证明;
4.上一年度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证明文件,如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及相应发票复印件等。
(九)申报本政策“第九条 鼓励大陆与台湾影视合作”相关补助需提交资料:
申报9.2实习补贴需提交:
1.企业开具的实习证明;
2.租房合同复印件及租赁完税证明;
3.交通费发票复印件。
申报“9.3鼓励我区影视企业聘用台湾同胞”需提交以下材料:
1.思明区影视企业聘用台湾同胞奖励/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申报人个人简历;
5.申报人所在单位任职及薪资证明;
申报9.3生活补贴、聘用补贴、薪资补贴需提交:
1.与我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在我区缴纳社保的证明;
3.个税完税证明;
4.相应学历证明及人才认定的证明。
台湾籍影视人才被认定为我区“影视高端人才”“影视专业人才”并申报相应政策扶持的,与本政策第五条申报审批流程合并进行。
四、受理时间
针对企业的扶持资金每年一季度集中申报,二季度集中兑现;针对影视项目的扶持资金及奖励每季度申报一次,下一季度首月集中兑现一次。
五、受理申请及兑现流程
(一)我区“影视高端人才”、“影视专业人才”认定流程:
1.人才所在单位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至企业纳税所属街道财经办;
2.各街道初审,并将申请材料汇总至区文体出版局复审;
3.区文体出版局复审通过后,上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二)政策奖励及补助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至企业纳税所属街道财经办;
2.各街道初审,并将本街道企业补贴申请汇总至区文体出版局;
3.区文体出版局复审并上报区政府;
4.区政府批准;
5.资金拨付。
六、其他事项
1.以上材料除特殊说明外,均需原件审查及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若申请多项补贴,相关证件只需提供一份;
3.各类奖励及补助均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4.符合政策奖励、补助及相关资格认定的申请人信息需通过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予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