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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会展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0-08-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促进思明区会展业升级发展,支持社会机构和企业办展办会,根据厦门市会展产业升级行动总体工作部署,并结合思明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凡在思明区举办的经贸类展览与会议项目以及新入驻思明区的会展企业,按照“奖补结合”原则,纳入本意见扶持奖励范围。
 一、支持展览举办
 (一)自办展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和实际标准展位数量的展览进行奖励。
 1.展位奖励条件
 (1)对在思明区举办的展览项目,由社会机构或企业作为主办、承办或执行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
 (2)每个展览会规模4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且达到200个以上(含)500个以下(不含)国际标准展位(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其它展区的展位折算从有关规定);
 (3)与展览展示无关的其他功能区域不列入标准展位的计算范围(如开幕式场地、茶歇区、洽谈区、会议区、活动区、媒体区、公共服务区);
 (4)展览会举办天数在3天及以上(不包括布展和撤展天数)。
 2.展位奖励标准
 (1)常规奖励
 每个展览会的奖励按照展位数进行奖励。
 ①展位数达到200个且不超过300个,每个奖励600元;
 ②展位数超过300个至400个的部分,每个奖励700元;
 ③展位数超过400个至500个的部分,每个奖励800元。每届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3万元。
 (2)增量奖励
 对常规奖励的展览会,其后续展览规模取得增长的给予增量奖励,每增加2000平方米且不少于100个展位给予2万元奖励。
 3.场租补贴
 (1)增量奖励
 对于展览规模在4000—10000平方米范围内自办展增量面积,在展位奖励基础上,参照市场价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
 (2)存量奖励
 对于自办展存量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20%的补助;
 每届展览场地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招揽引进展
 1.基本奖励
 对引进在思明区成功举办3天及以上,且展览规模达10000平方米,展位数达500个的各类专业展览会,在市级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给予主办单位附加奖励5万元。展览规模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不少于250个标准展位的,在市级奖励5万元基础上,给予主办单位附加奖励2.5万元。对于招揽机构或企业(会展中心等场馆经营主体除外)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场租补贴
 对于招揽引进展10000平方米以上30000平方米以下,展位规模达到500个以上1500个以下的,给予主办单位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
 每届展览场地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支持会议举办
 (一)境内会议
 对在思明区纳税的酒店举办并入住的各类会议,按照参会人数和住宿类别给予主办单位奖励。其外来参会人数达100-5000人的〔在五星级以上酒店(含)举办且入住的金融类、医学类会议不受参会人数限制,但间夜数必须达到200个间夜数(含)以上〕,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住宿四星级宾馆达到200-5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
 2.住宿四星级宾馆达到500-5000间夜数(不含)或者5000间夜数以上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同等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住宿五星、三星级宾馆的间夜数分别按照1.2和0.8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宾馆间夜数;住宿精品酒店、商务酒店和主题酒店等,其相当于星级酒店的类别由思明区旅游局星评办根据有关标准认定后,酒店可享受本意见关于境内会议奖励的相关规定。
 (二)国际(境外)会议
 对于在思明区举办的国际性会议,参会人员有来自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国际(境外)会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境外参会人数达到20-50人(不含)的,给予3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50人以上的按照市级奖励标准50%给予附加奖励。
 (三)特别奖励
 为鼓励辖区内会议承办机构或企业积极招揽更多高质量的会议项目在我区举办,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对全年招揽引进8个及以上会议项目的思明区机构或企业给予全年奖励总额20%的超额奖励。
 三、支持订货会举办
 在会议常规奖励的基础上,对于企业在思明区举办大型订货会及布展规模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贴。
 每届订货会场地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支持文创旅游产品开发
 对于在思明区举办的文创产品设计赛事中获得旅游类产品奖项并在思明区落地生产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得福建省奖项或称号并在思明区落地生产的,给予产品所属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奖项或称号并在思明区落地生产的,给予产品所属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获得国际级奖项或称号并在思明区落地生产的,给予产品所属单位个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支持知名会展机构引进
 对我区会议顾问单位或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境内外大型会展企业,在思明区设立从事会展业务、注册资金达15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年会展营业额达到200万元的,从下一年度起,可获得购房或租房补助。符合补助条件企业,其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在市级奖励5%购房款(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基础上,按市级奖励标准给予同等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3年平均支付;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市级给予连续3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的20%的基础上,按市级奖励标准给予同等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按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助)。
 六、国际认证奖励
 对我区会展机构加入权威国际会议或展览行业组织的,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度会员费50%的补助。
 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和国际会议协会(ICCA)的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有关说明
 (一)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包括罢展、闹展、其它重大事故),或者以虚假、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或展览场地租金补助的,除返回已拨付奖励或补助外,列入会展奖励不良记录或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予享受思明区会展奖励或补助资金。
 (二)有关自办展、招揽展或引进展、国际会议、展览场租补助、存量展览面积、增量展览面积、以上及以下的包括数等解释参照厦门市会议事务展览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厦会展〔2017〕24号)规定。
 (三)已享受思明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展览项目,不得同时享受本扶持政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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