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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化工区)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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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将文化体育产业打造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极,加快文化强区建设,根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武政〔2017〕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中的文化体育产业和文化体育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体育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行业和企业。凡2017年以来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文化体育企业和文化体育项目可适用本办法,重点支持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在青山区的企业。
第三条 落户奖励
在我区的文化体育企业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三年;企业营业额200万以上(不含销售收入),最高按2%补贴。以上两项奖励只适用于一条,不能叠加计算,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文化体育园区奖
对经国家、省、市各级认定的文化体育和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园区或基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企业规模奖
对进入“四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中的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此条可与区发改委服务业“小进规”奖励政策同时享用。
第六条 特色产业奖
(一)对企业举办市级以上有品牌、有宣传效应的大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及论坛;
(二)对企业参与保护传承青山传统文化项目(如武汉剪纸、青山工业版画等);盘活青山存量资产,创办提升文化特色的文创空间;对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文化体育设施或投资运营特色文化体育项目并对该项目起到普及推广作用的;
(三)鼓励企业投资运营特色实体书店、艺术馆、博物馆等;
(四)支持优质原创内容生产。支持作为第一出品方的文化科技企业开展原创内容的生产,包括动漫、视频短片精品、游戏产品、电子竞技等;
(五)各地影视制作机构制作在我区取景、或有青山元素,对宣传提升我区形象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短视频、电影或电视剧,给予奖励。若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可参照第七条。
符合以上条件特色产业,根据企业对我区文化产业产生的经济价值、对我区文化体育事业的贡献、对宣传我区提升我区影响力的实际效果,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贴。
第七条 一事一议
引进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文化体育行业业内50强、进驻我区投资项目或落户子公司;引进全国有影响力的知名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予以奖励,鼓励企业参与文旅小镇和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的投资运营,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八条 附则
本政策措施与其它政策措施交叉重叠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区级扶持资金高出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部分,高出部分可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补贴或奖励的企业需要在青山区经营至少5年以上。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它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修订。本办法施行之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奖励办 法由青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