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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化工区)促进化工园区新材料与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化工园区经济创新发展,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园区实体经济,形成创新要素集聚和市场活力迸发的产业发展新生态,聚焦发展新材料与生命健康两大产业,实现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青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安排,结合化工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园区引进注册落户且从事新材料与生命健康产业的企业,重点针对外资企业、央企、大型民企及新民营经济等主体来区投资发展区域运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先进制造、科技服务等产业项目。
受奖企业须在本区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且实行独立核算,获得奖励的当年度及上一年度无安全、环保、知识产权等领域重大违法或不诚信行为,并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改变纳税所在地及纳税关系。
第三条  落户奖励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国内外主板上市、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其投产(开业)年度起12个月内区级财政贡献的100%。
第四条  固投奖励 
对新建工业项目,自项目合法正式开工起2年内,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达到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分别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4%、6%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存量企业新增投资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第五条  经营奖励 
(1)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进入青山区(化工区)规上企业名录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国内外主板上市、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本区投资,自其在本区设立的企业投产(开业)年度起,连续3年按该企业所缴所得税、增值税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 3年后企业亩均税收达到50万/亩的,再连续2年按该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龙头企业,按照其年度企业所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对区级财政实际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6个月企业所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对区级财政实际贡献的100%的比例。
(3)对企业获得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许可后在本区实现首次生产销售的产品,自开始销售起连续两年内,分别按年度给予该产品在本区所缴的增值税对区级财政实际贡献的30%、15%等额奖励,两年累计给予同一产品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本区内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壮大,对采购本区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且年采购金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高按当年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原则上每个企业最多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不同时享受。
第六条  创新奖励 
(1)对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标准的新引进企业,按其研发投入每年给予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补贴期3年。
(2)企业设立自主研发机构的获市级或市级以上认定的,按其研发设备实际投入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重点支持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优秀的技术或产品创新,根据技术或产品先进性评选,按照该技术或产品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企业支持,单项支持金额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评选支持项目最多10项。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不同时享受。
第七条  新产品上市奖励 
对新材料与生命健康产业首次取得生产规范认证、产品注册许可、互联网服务资格证书、首批次应用示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生产规范认证。首次获得国家新版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规范(GMP)认证、国际双边或多边GLP、GCP认证的生命健康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cGMP)认证的生命健康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2)产品注册许可。对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生命健康企业,获得我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等机构新药或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并在化工园区实现生产销售的,给予每个产品前期研发费用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首次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生命健康领域自建互联网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具备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优势、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新材料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以及实现首批次应用示范的新材料产品,给予其产品生产企业每个产品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公共服务平台补贴 
鼓励企业和机构建设市场化运营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新材料与生命健康产业联盟、高层次顾问专家智库、产品中试及生产平台、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评估应用等重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对经化工园区组织评审并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
(1)给予平台设备仪器实际投入总额30%的一次性补贴,每个平台补贴上限为500万元。
(2)产业联盟、高层次顾问专家智库,自成立之日起每年按其上年度实际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交流活动、组织培训及举办高端论坛、展会等大型活动的费用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同一平台可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2年。
(3)自成立之日起,连续2年按其上年度服务收入金额的30%、20%依次给予一次性年度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团队奖励 
(1)对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标准的新引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三年(年薪不低于30万元的总部企业高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同层级职务的人员)按照个人薪资收入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 过100万元。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国家给予扶持资金的5%给予核心研发团队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牵头实施企业,给予核心研发团队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产品和技术列入当年国家相关部门的创新名单的企业,给予核心研发团队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配套服务 
企业招聘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员工可申请入驻人才公寓并优先在区内安排,最长可租用至大学毕业后3年。
企业员工子女,需要入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申请并安排就近入园入学。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 
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引进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附则 
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它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武汉化工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