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
江夏区企业承担重大项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夏科经〔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02-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实施“创新活区”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一条 申报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免申即享)
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且申报当年结题验收通过。
2、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支持院士、知名专家重大科技成果的技术熟化、中试放大、产业化落地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示范应用。
(2)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等,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类项目。
(3)获得国家科技奖的项目、获得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优先。
(4)区级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3、区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1)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围绕“光芯屏端网”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制造、大健康和生物技术(含现代农业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领域,亟需补短板的成果转化项目。
(2)企业需有明确的研发活动和经费投入,近两年累计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
(3)企业需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等业务,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无知识产权纠纷。
(4)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等,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类项目。
(5)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二条 企业承担重大项目的奖补标准:
1、科技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待项目结题验收后,区级分别按照国家、省、市拨付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省、市、区奖补总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区科技研发资金支持额度最高100万元。
3、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区科技研发资金支持额度最高50万元。
第二章 项目申报要件
第三条 项目申报相关资料:
1、重大科技项目
(1)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正式批文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上级部门拨付经费到账的收款凭证(收据、银行流水等);
(3)《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4)《承诺函》等相关资料。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任务书》
(3)《承诺函》等相关资料
3、研发计划项目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任务书》
(3)《承诺函》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申报流程及审核
第四条 发布通知:
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在江夏区人民政府官网、“智慧科经”平台和“江夏科经”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申报通知,同时向江夏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告知申报事宜。企业按要求及时进行申报。
第五条申报及审核:
(1)承诺书及相关资料,报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初审推荐;
(2)区科经局受理、审核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
(3)区科经局聘请第三方集中审核;
(4)区科经局对通过审核的按程序上报审定,并进行网上公示(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期结束后,由区科经局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
(6)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免申即享项目直接在网上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账户信息,经网上公示,由区科经局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批复,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组织重点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区科经局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和咨询专家在参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其今后参加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实施、验收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区科经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或列入科经信用黑名单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细则由江夏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