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
江夏区构建转化激励链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夏科经〔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02-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实施“创新活区”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一条 申报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对象为各类高校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成果承接单位应在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应在江夏区。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或技术许可等成果转化供需双方签订了相关投资协议和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少于20万元(含20万元)。
2、企业承接高校科技成果(免申即享)
对积极承接国内外高校院所的高水平科技成果,并在本辖区实现转化的企业。
第二条 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标准:
1、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对认定的技术转移相关合同,按认定的实际交易额的 6%,其中,给予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 4%奖励,对技术转移做出贡献的人员2%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承接高校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章 项目申报要件
第三条 项目申报相关资料:
1、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1)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供需双方签订的相关投资协议和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
(4)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到款凭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股权结构及变更信息证明材料;
(5)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高校院所关于转让科技成果项目的相关处置文件(文件、会议决议等),以及技术许可有关证明文件;
(6)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团队制定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以及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同意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2、企业承接高校科技成果
对积极承接国内外高校院所高水平科技成果,并在本辖区实现转化的,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和支付收款凭证获得奖励,按合同成交额的实际支付金额为奖励标准;
第三章 申报流程及审核
第四条 发布通知:
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在江夏区人民政府官网、“智慧科经”平台和“江夏科经”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申报通知,同时向江夏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告知申报事宜。企业按要求及时进行申报。
第五条 申报及审核:
(1)承诺书及相关资料,报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初审推荐;
(2)区科经局受理、审核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
(3)区科经局聘请第三方集中审核;
(4)区科经局对通过审核的按程序上报审定,并进行网上公示(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期结束后,由区科经局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
(6)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免申即享项目直接在网上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账户信息,经网上公示,由区科经局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批复,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组织重点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区科经局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和咨询专家在参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其今后参加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实施、验收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区科经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或列入科经信用黑名单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细则由江夏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