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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武临开规〔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12-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区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开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1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工业企业持续发展扩大规模。对年产值过 5000 万元且税收呈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其年产值增幅分别给予奖励:
年产值过 300 亿元且增幅达到 10%、20%及以上的,分别给子150万元、300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 100 亿元且增幅达到 10%、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 50 亿元且增幅达到 10%、15%、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 10 亿元且增幅达到 10%、15%、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2 亿元且增幅达到 15%、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5万元、8 万元、10 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 5000 万元且增幅达到 3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工业企业税收增长。以企业年度财政贡献 100 万元为起点,根据企业年度财政贡献分档次给予奖励:
年度财政贡献 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增区级财政贡献收入的 40%给予奖励;
年度财政贡献 5000 万元(含)-1 亿元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增区级财政贡献收入的 35%给予奖励;
年度财政贡献 1000 万元(含)-5000 万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增区级财政贡献收入的 30%给予奖励;
年度财政贡献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增区级财政贡献收入的 25%给予奖励;
年度财政贡献 1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增区级财政贡献收入的 20%给予奖励。
三、支持企业“小进规”。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资金基础上,区级给予每家同等配套奖励鼓励区内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土地引进培育规上工业企业,每引进或培育 1家规上企业给予市场主体 10 万元奖励。
四、积极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10 万元奖励;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新晋为独角兽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其中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区级按照设备投资额的 8%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160 万元。对符合市级工业技术改造补贴条件的项目,设备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区级按照市级补贴额的 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配套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400 万元。对符合市级工业智能化改造补贴条件的项目,设备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区级按照市级补贴额的 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配套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
六、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配套奖励。
七、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支持本区行业优势工业企业和上市挂牌公司开展兼并重组,对在本区实施兼并重组或本区企业到区外开展并购后新增产值、税收反映在本区,对实施并购重组交易金额 3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交易金额的 3%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累计最高奖励 300 万元。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多个企业开展并购重组的,政策有效期内对上述多个企业的奖励金额合计最高 300 万元。
八、鼓励企业对外展销。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主办或组织的各类展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 3000 元予以补贴,由工信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 5000 元予以补贴;对企业参加国外展览会的,参展企业每次展会予以 2万元参展补贴。
九、支持企业联动发展。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对规模以上区内制造业企业购买无资产关联关系的区内制造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当年采购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或者税收同比正增长的,对买方企业按照当年购买总额的 2%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 200 万元。
十、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创办通过认定且设备投资额达 100 万元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投资额 2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限补 30 万元。对当年为 50 家以上本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100 万元,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且考核合格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主营业务收入 20%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30 万元。
十一、为工业企业提供应急融资。设立 1 亿元区级融资应急资金,帮助中小微工业企业化解因贷款到期而可能产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根据企业续贷需求,为符合续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提供“过桥”资金。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关系均在我区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未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由区科经局负责执行和解释。本政策与我区已出台招商引资或“一事一议’等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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