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
江夏区“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办法 (试行) 夏经科〔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五区”战略,奋力建设“五个江夏”, 以“一示范四先行”为行动路径,探索改革科技项目组织模式, 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揭榜挂帅”方式开展有组织的 科研,充分调动和整合创新资源,集中力量攻克制约我区重点 产业发展的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瓶颈、科技成果转化难题, 实行“江夏需求,全国解决”,推动全国高水平科技创新力量支 撑江夏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夏区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以下简称“揭 榜挂帅项目”)包括成果转化和重点研发计划两类项目。
(一)成果转化类项目
由院士、知名专家等引领的科研成果,并在区内落地转化, 原则上每年立项不超过3个,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为项目总投入 的4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重点研发计划类项目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围绕“3311”产业链,聚焦汽车、 光电子信息、大健康、人工智能、量子科技、新能源、新材料、 智能物联等产业,亟需补短板的关键技术攻关类项目,原则上每 年立项不超过6个,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为项目总投入的30%,且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三条 发榜方条件
(一)发榜方是江夏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原则上应在江夏区,且承诺在 江夏区合法、存续经营5年以上独立法人, 一般为承接过市 区同类型项目(成果转化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需 结题验收通过后才能参加江夏区“揭榜挂帅”项目。发榜方原 则上为对江夏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优先支持专 精特新、科技领军企业、科技(拟)上市企业、龙头企业。项 目申报单位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 安全生产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或综合治 理发生问题被惩处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二)成果转化类项目发榜方,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发榜方技术需求应为制约江夏区相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核 心技术,能填补行业空白、国产替代或颠覆性技术创新。
2.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自有资金投入,发榜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申报年度的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50万元,能够提供 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3.已组建成果转化团队,团队结构应包含研发、运营、市场 等人员,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优先支持已获专业投 资机构投资的企业。
(三)重点研发计划类发榜方,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发榜方技术需求应为制约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在技术攻 关成功后能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形成一定市场规模。
2.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自有资金投入,发榜金额不低于50 万元,申报年度的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能够提供项 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第四条 揭榜方条件
(一)揭榜方应为企业、高校院所、企业与高校院所组成 的创新联合体等形式,其中成果转化类项目负责人应为院士、 具备正高以上职称的行业知名专家等。
(二)揭榜方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充足的资金投入和 稳定的技术队伍,能够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 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方案。对在申请揭榜的应用场景 中运用的技术或产品,拥有明晰的知识产权。
(三)揭榜方是创新联合体形式的,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 所有参与揭榜单位应签署联合揭榜协议,明确合作各方的合作 方式、任务分工、经费投入及分配、收益分配、知识产权权属 等事项。
(四)揭榜方与发榜方双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 司或股东,其研发团队成员没有互为发起人、出资人、股东、 董事、高管、债权人等利益关系。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榜单编制、 榜单发布、揭榜答辩、挂帅立项、资金拨付、评榜验收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面向区内企事业单位征集技术需求,技 术需求应包括需求背景、拟解决关键问题、主要指标、攻关成 果应用形式与场景、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对揭榜 方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二)榜单编制。区经科局组织第三方对征集的技术需求 进行充分论证,重点遴选出企业自投资金高、影响力大、带动 作用强、应用前景广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或重点产品需求,并 指导帮助需求企业进一步明确需求目标,细化关键核心指标(技 术参数、技术就绪度),严格时限要求,准确测算所需资金,凝 练形成建议榜单。
(三)榜单发布。区经科局根据第三方遴选意见及建议榜 单编制情况,会同发榜方共同商定后形成正式榜单,通过区经科局“江夏科经”、“汤逊湖创新”公众号、“亲清江夏”平台等 进行线上发布。
(四)揭榜答辩。评审采取“形式审查、第三方评审、现 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区经科局组织第三方对各申请单位的 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择优确定揭榜方,提 出揭榜方建议名单,核定揭榜挂帅项目经费总额,向社会公示 揭榜结果。
(五)挂帅立项。项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区经科局按程 序批复下达“揭榜挂帅”项目立项通知,并组织发榜方、揭榜 方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任务实施方案、技术指标、进度计划、 绩效目标等。发榜方、揭榜方对接成功后,按有关规定签订技 术合同并登记,技术合同金额不低于项目支持金额。
(六)资金拨付。“揭榜挂帅”项目采取分期拨付方式,统 一拨付至发榜方。首款拨付:区经科局下达立项通知并收到技 术合同中双方首次资金拨付的证明后,按照有关程序拨付“揭 榜挂帅”项目支持资金的50%。尾款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七)评榜验收。揭榜方完成攻关任务后,向区经科局申 请“揭榜挂帅”项目评榜验收。
1.揭榜方应提供揭榜任务研制工作总结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产品样品、湖北省内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攻关项目成 果产品测试或技术测评报告、第三方项目审计报告、知识产权、 攻关产品产业化能力证明材料等;
2.区经科局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根据“揭榜挂帅”项目任 务书等相关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安排后 续支持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需在揭榜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 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赋予揭榜方攻关方案制定、技术路线确定、攻关 团队组建、经费支出管理等自主权,保证研发合约的顺利履行, 支持揭榜方加快创新。项目立项后,不得更换揭榜方,项目负 责人在揭榜攻关期间不得随意更换。鼓励在项目对接中引入技 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由发榜方给予其相应奖金激励。
第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各方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的各项 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 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发 榜方、揭榜方要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的督促,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在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的过 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等有关规定, 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或 故意串通等影响“揭榜挂帅”正常执行的行为,一经查实,区 经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已拨付的 项目支持资金依法予以追缴,并依规列入失信行为记录或进行失信行为惩戒,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设置“里程碑”节点,每个“里 程碑”节点应包括阶段攻关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对应指标及 考核方式。区经科局根据“里程碑”节点适时跟踪项目进展,
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及时协调 解决问题。对实施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项目发生以下变化时:
(一)项目延期。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的, 可申请项目延期。由发榜方、揭榜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区经科 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项目变更。揭榜挂帅项目一般不得变更发榜方或揭 榜方。若技术路线变更,因项目原有技术路线无法实现或揭榜 方提出更切实际的技术路线,项目主要内容、目标、考核指标 不应发生较大变化,由发榜方、揭榜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区经 科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三)项目终止。因故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经区经科局 与发榜方共同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或撤销。终止 的项目,区经科局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终止结论,有 关单位应退回结余项目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区经科局组织 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撤销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有关单位 应退回已拨付的项目支持资金,并酌情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武汉市江夏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