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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开发区博士人才“倍增工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5-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资格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国敬业,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全职在本区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博士和博士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本意见实施后,首次来本区创业就业(即首次在本区参保)的全日制博士;
2.本意见实施后,首次在本区创业就业的博士后(不含在站工作的博士后)。
二、申报程序
(一)集中申报。每年第一季度,受理上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企业收集汇总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的博士(后)申报材料,集中向所在园区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
1.首次申报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及上年度缴纳社保证明等证明资料;博士个人需提供《博士资助经费申请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信网”注册下载)。
2.再次申报时需提供:《博士资助经费申请表》、上年度缴纳社保证明。
(二)园区初审。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企业及博士(后)基本情况、企业与博士(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情况,初审通过后上报区人力资源部门。
(三)复核审定。区人力资源部门对资助申请进行复审,重点核实博士(后)学历信息、社保证明等情况,综合园区意见,提出拟资助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三、支持措施
(一)个人资助。对新引进的全职博士,在区工作期间每满1年资助1次,每次5万元,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对来区全职工作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分2年给予总计20万元安家补贴,每满1年资助10万元,两者不重复享受。
(二)发展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优先支持申报本市和本区人才计划;入选的市、区人才计划的,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资助待遇。
(三)专属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为博士(后)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建立人才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为入区工作的博士(后)提供“车都人才一卡通”专属服务。
四、跟踪管理
(一)博士(后)所在企业应加强对受资助博士(后)工作的支持和管理,享受资助对象工作发生变动的,应第一时间通知区人力资源部门。博士(后)离开本区的,终止相关政策支持;在本区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享受资助接续计算,新、旧单位累计不超过3年。
(二)根据《武汉市博士资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武人社发〔2016〕32号)评审资助的博士,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待遇;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按原办法执行。
(三)博士(后)资助经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对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资助经费,一经查实,取消博士本人和所在单位申请资助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按程序纳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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