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开展2020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工作
根据《武昌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和《武昌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原文(试行)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就2020年度武昌区总部企业认定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请认定为总部的企业,须满足《武昌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原文(试行)》中规定的相关条件,申请企业可比照相关标准进行自我评估。
二、实施步骤
按照《武昌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原文(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企业根据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武昌区发改局提交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按照初审、第三方评估、公示公告等程序,由武昌区政府最终审定后,即可进行认定。
三、申请企业需提交资料
申请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申报资料的扫描电子版,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
(一)《武昌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
(二)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加盖公章)。(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公司章程、法定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还需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五)申请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须提交母公司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母公司为境外企业的提供母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母公司近三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证明材料,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证明材料,或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母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授权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及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复印件)
(七)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的3个及以上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复印件)
(八)申请企业在武昌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申请企业可自行确定计算年度营业收入在武昌区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名单,此名单将作为武昌区总部企业认定及政策兑现的基础,原则上不再变更(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武昌区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除外)。(复印件)
(九)申请企业出具的企业在武昌区经营有关情况承诺函和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三、四,加盖公章)。(原件)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时间要求
6月2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
五、有关说明
(一)申请企业所属行业原则上以申请企业所属的统计门类为准。申请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在武昌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总和。
(二)地方财政贡献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计入区级财政的部分。企业可根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等纳税总额的15%,进行自我评估地方财政贡献规模,具体数值以税务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
(三)武汉市以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是指具有公司性质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办事处原则上不能作为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分支机构。
(四)一个企业集团在武汉有多家企业的,企业间属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原则上由级别最高的企业进行申报;企业间业务相对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企业间不进行合并报表,授权管理的企业无交叉重复,原则上可分别进行申报。
(六)申请企业在其企业集团内部体系下有多个层级的,申请企业作为一级公司,由其作为股东控股的公司为二级公司,由该二级公司控股的公司即相对于申请企业来说被称为该企业的“三级公司”。
(七)武汉市域外的“三级公司”原则上可作为申请企业的下属企业,列入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分支机构名单;武昌区内的“三级公司”相关营业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可一并纳入申请企业计算。三级以下企业不再作为申请企业的分支机构,计入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的分支机构数量,或者计入申请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额。
(八)申请企业在武昌区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申请企业可自行确定计算年度营业收入的武昌区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名单,此名单将作为武昌区总部企业认定及政策兑现的基础,原则上不再变更(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武昌区内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除外)。(复印件)
(九)申请企业出具的企业在武昌区内经营有关情况承诺函和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三、四,加盖公章)。(原件)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具体扶持方式
一、落户奖励。在我区新设立企业(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在本区设立的企业,下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予以兑现。
二、投资奖励。现有企业(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本区设立的企业,下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在本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含1亿元、不含3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每年按照50%比例予以兑现。
三、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核算年度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3年获得300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100万元。
四、企业壮大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五、荣誉表彰。区人民政府向总部企业颁发“武昌区总部企业”证书,并兑现支持政策。
六、协调服务机制。总部企业享受我区政府绿色通道和“直通车”服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属于市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区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七、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昌区常住户口管理。对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可优先推荐申报黄鹤英才计划等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入选后可按照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八、总部企业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
具体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武昌区的独立法人企业,纳入本区统计核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在武汉市以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授权为母公司内3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服务职能。
(三)符合武昌区产业发展规划,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下同)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下同)。区域总部企业,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
(四)产业标准
1.工程设计
上年度纳入武昌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申报前连续两个年度,每年税收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商业商务
上年度纳入武昌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申报前连续两个年度,每年税收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文化旅游
上年度纳入武昌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申报前连续两个年度,每年税收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4.先进制造、信息科技等新兴产业
上年度纳入武昌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申报前连续两个年度,每年税收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符合武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同时满足第四条(一)、(二)、(三)项标准,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为武昌区总部企业。
1.大型国企、央企(集团)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子公司或者省级(含)以上公司;
2.世界500强在武昌区设立的全球或者亚太区、大中华区、中国大陆区、华中区域公司或者功能性机构。
3.中国500强、民企500强、服务业500强在武昌区设立的总公司或省级(含)以上区域公司;
4.已被认定为武汉市的总部企业。
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申报资料的扫描电子版,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
(一)《武昌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
(二)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加盖公章)。(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公司章程、法定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还需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五)申请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须提交母公司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母公司为境外企业的提供母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母公司近三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证明材料,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证明材料,或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母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授权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及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复印件)
(七)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的3个及以上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复印件)
(八)申请企业在武昌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申请企业可自行确定计算年度营业收入在武昌区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名单,此名单将作为武昌区总部企业认定及政策兑现的基础,原则上不再变更(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武昌区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除外)。(复印件)
(九)申请企业出具的企业在武昌区经营有关情况承诺函和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三、四,加盖公章)。(原件)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