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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5-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武昌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进一步规范、优化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武昌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相关规定认定的武昌区总部型企业,认定工作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实施,区科经局、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文旅局、建设局、卫健局、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金融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条 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申领1次,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区商务局、科经局、税务局、文旅局、建设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第三条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部门审核、动态评估的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发布公告。区发展和改革局每年3月发布全区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公告,明确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 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照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公告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认定申请。申报资料一式五份,并提交电子版。
第六条 第三方审查。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开展审查,依托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申报企业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第三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公示公告。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第三方审查意见,提出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区政府审定。公示期满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公示通过的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媒体上公告,并对认定的企业授予武昌区总部企业证书。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发布公告。区发展和改革局每年8月发布总部专项资金申领公告,明确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落户奖励于总部企业认定当年予以兑现,申请落户奖励的总部企业,可于认定当年提出申请。
(二)投资奖励可按照申请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的2个顺延年内累计投资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申请投资奖励的总部企业,可根据企业投资情况,在认定2个顺延年内提出申请。
(三)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次年起可申报,企业需在武昌区纳税满两年(按自然年度计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奖励额度按申报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财力较前一年度增量的30%予以确认。同一企业累计兑现此项奖励次数不超过三次,连续三年获得300万元奖励的企业,追加的100万元奖励将在第四年予以兑现。 
(四)企业壮大奖励于总部企业满足奖励条件当年予以兑现,申请企业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可于满足奖励条件的当年提出申请。
第十条 企业申请。申请企业按照年度申领公告,准备申领材料,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奖励兑现申请。申报资料一式五份,并提交电子版。
第十一条 第三方审查。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开展审查,主要对企业提交的总部专项资金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商务局、文旅局、科经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第三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三方会签。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第三方审查意见,出具兑现初步意见后,将企业申报资料送财政局。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政策兑现金额进行核准并出具初步意见后将企业申报资料送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发改局和财政局审核意见出具资金兑现初步意见,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签批。公示无异议后,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依据初审会签意见向区政府书面请示,由分管区财政局、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副区长分别签批意见。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区财政局依据区领导签批同意意见,将兑现资金划拨给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由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及时支付给企业。
第十五条 备案。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完成向企业兑现支付后,将相关材料归档,同时将有关兑现支付数据送区财政局统计备案。
第四章 总部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核机制,上年度认定的总部企业须每年7月初按复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总部企业资格进行复核,对复核未通过或拒绝复核的企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将复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涉及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址等重大事项,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资料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根据审核结果重新换发认定证书或取消总部企业资格。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奖励资金的申请、办理和支付。总部企业须在年度复核中一并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备案。
第十九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
(一)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并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且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两年内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同时记入企业或个人(法人代表)信用信息档案。
(三)企业若未按期全面履行与区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同时记入企业或个人(法人代表)信用信息档案。
(四)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异议受理。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对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总部企业奖励兑现金额持有异议的,可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经核实异议材料不属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退回异议材料,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企业或个人(法人代表)信用信息档案,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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