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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类资金项目

发布时间:2019-03-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帮助我市中小工业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帮助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管理办法》(武经信规〔2016〕3号)相关规定,现就2020年我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项目申报条件
1.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工业类小型和微型企业;
2.在武汉市内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正常开展经营业务2年及以上,近2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申请的贷款或担保贷款应是银行当期新增发放(2019年4月1日后)的流动资金贷款,且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含),一年以内(含);
5.为使更多企业受惠,2019年已获得过此补贴支持的企业,不列入申报范围。以个人名义贷款、上年结转贷款、展期贷款和逾期贷款不予贴息;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融资补贴类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6.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根据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参考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企业贷款利息进行部分补贴。补贴金额不得高于企业申报贷款的实付利息,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项目,根据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市级财政按实际担保费率(不高于2.5%,超过2.5%的统一按2.5%计算)的25%进行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
(二)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项目申报条件
1.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工业类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2.在武汉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2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需是企业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内且2020年实际发生了融资租赁费用的项目;
5.为使更多企业受惠,上年度获得过此补贴支持的企业或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融资补贴类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6.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项目,按当年融资租赁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 
二、申报材料
(一)市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项目申报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项目情况表》(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资金拨付凭证、最近一个月的付息凭证或还款凭证复印件;申请担保费补贴的,还应提供担保贷款合同、缴付担保费的发票等复印件;
4.2019年企业缴税凭证;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按A4纸型制作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二)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项目申报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情况表》(附件2);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融资租赁项目业务凭证:与融资租赁机构合作协议、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租赁设备到货(收货)确认函、设备购买发票等;
4.2019年企业缴税凭证;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按A4纸型制作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时间
请各区(开发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并于2020年5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