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把他们引入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大格局,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适用范围为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培育或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择优录取原则。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经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达到下列标准与条件的各类家庭农场均可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各区创建的“六有” 家庭农场中推选)。
(一)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须持有武汉市农村户籍,以农业为主产业,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
2、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满一年以上;
3、有规范的土地流转格式合同,流转期限不得少于5年(或已连续租赁5年以上),经营面积必须达到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的产业规模,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4、家庭农场年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且家庭成员年均收入达到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收入的2倍以上;
5、按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
6、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
7、有固定的生产与管理场所;
8、悬挂统一规格的名称标识和基本情况简介。
(二)农场生产规模标准
1、粮油类:粮油集中连片150亩以上;
2、蔬果类:设施蔬菜15亩以上,露地蔬菜30亩以上,林果60亩以上(林果用地须符合国家用地政策);
3、水产类:常规养殖60亩以上,特种养殖30亩以上;
4、综合类:主产业达到上述某一产业面积标准。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优先:
1、家庭农场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与品牌;
2、取得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准产品认证或获得市级及以上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称号;
3、家庭农场主是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或退役军人;
4、获得区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
2、工商营业执照、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
4、生产档案台账和财务台账;
5、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考评表;
6、其他证明材料(如注册商标、各种农产品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材料由街(乡镇)经管职能部门进行初审,报区经管部门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市经管局)组织专家评审。
第四章 认 定
第八条 区经管部门负责对所有申报市级示范的家庭农场依据监测与考评表进行现场考评。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经管局)组织实地抽查考评,抽查覆盖率不少于申报数60%。
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局(市经管局)根据考评意见综合专家评审情况,对入选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公示、发文认定。
第十一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5月底前组织申报。
第五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经管局)对全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定期组织监测,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和监测与考评表进行综合审定,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建档立库。
第十三条 凡在年度监测达不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或考评分低于80分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可以享受其他支农惠农政策。
第十五条凡发生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经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报表
2.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