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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鼓励我区经营主体创新创造,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翔安区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厦门市翔安区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落实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优化、强市建设示范市、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和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要求,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奖励补助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升本区经营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火炬高新(翔安)产业区内的经营主体自愿选择申领翔安区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领翔安区和火炬高新区的奖励补助。
第三条  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给予如下一次性奖励:
1.新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新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新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时获得上述多项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四条  对新获得专利奖的企业给予如下一次性奖励:
1.获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40万元奖励;获中国专利银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3万元奖励。
3.获福建省/厦门市专利奖特等奖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获福建省/厦门市专利奖一等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获福建省/厦门市专利奖二等奖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获福建省/厦门市专利奖三等奖的,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
4.获厦门市专利奖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厦门市专利奖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获厦门市专利奖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
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主体同一类别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五条  支持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认证,且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或发明专利1件以上(含1件)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对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并首次取得能力评价证书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评价每提高1级,增加补助2万元。
第六条  鼓励参与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获得专利产品备案证明并被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每件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奖励金额最高3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引导挖掘翔安地理标志潜在资源,支持开展地理标志培育。对牵头组织申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体,获准商标注册或批准保护的,每件给予10万元补助。
对已申请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实际规范使用的经营主体,每家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
鼓励、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人才和资源优势,为地理标志权利人提供注册、管理、运用和保护服务。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我区相关主体代理地理标志注册或申报服务,并获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含续展)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成功的,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发展具有翔安地域特色的公共品牌。对已注册的具有翔安地域特色的商标许可20家以上经营主体使用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公共品牌商标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主体20家以上的集体商标注册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商标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对在专利、地理标志侵权纠纷案件中胜诉的本区当事人,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核定后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50%的维权补助,单案补助最高5万元,其中律师费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境内维权案件补助最高20万元、境外维权案件补助最高5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翔安区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的主体,不得有以下情形:
1.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示实施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的受理审核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并按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意见落实具体项目资金的拨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与工信、商务、财政、税务、火炬高新区等部门开展部门间核查,强化申请主体条件核实。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实行每年度定期主动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应当根据当年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要求,集中申报上一年度奖补项目,超过申报期限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不得以虚假、欺骗等方式骗取资金,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付资金,还将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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