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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入驻厦大科技园(翔安园区)的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厦大科技园(翔安园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要素集聚,加快主导产业发展,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结合厦门市有关规定以及园区的实际情况,根据翔南片区启动区产业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税属关系及实际经营均在翔安南部片区,符合本办法所列明各项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Ⅱ号孵化器租金补贴
第三条  经Ⅱ号孵化器入园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入驻的企业或机构,可享受租金前三年全额补贴,第四、五年减半补贴的优惠。对产业培育、生态营造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入驻科技园其他研发楼企业或机构租金及装修补贴
第四条  对入驻企业或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市级经济贡献(不含个人经济贡献)达20万元及以上、且在厦大科技园(翔安园区)内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场所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合同租赁面积,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或机构租金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五条  对经翔安南部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确认引入企业或机构给予以下扶持:1.按照企业或机构实际租用的办公物业面积给予第一年全额补贴、第二年70%补贴、第三年50%补贴、第四年20%补贴,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补贴25元。2.按照企业或机构实际装修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3.上述房租、装修补贴单家企业或机构补贴面积各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六条  对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租用科技园内经营性用房,给予不超过实际租金的租赁费用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租赁面积1000(含)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补贴25元;租赁面积1000至3000(含)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补贴20元;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补贴15元,最高补贴面积10000平方米。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扶持措施的,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缴交社保人数*50平方米,转租部分不予以补贴。若已享受补贴的,则应予相应返还。
第四章  入驻科技园商业配套补贴
第八条  扶持商家业态如下:
1.零售类:便利店(超市)、水果店、面包店、鲜花礼品店;
2.餐饮类:风味餐饮、中西餐饮、简餐、小吃店、饮品店、咖啡厅、奶茶店、茶馆、会所等;
3.其他生活配套类:健身房、银行(含24h自助银行)、办公用品店、数码3C、电脑及网络维修、文印、药店等。
第九条  鼓励引进零售类、餐饮类、生活配套类商家入驻厦大科技园商业街,按照商家实际租用的物业面积给予2年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
第十条  入驻园区的商业配套类项目2024年完成装修并运营的,按照商家实际装修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装修补贴;2025年完成装修并运营的,按照商家实际装修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装修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装修金额。
第五章 其余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入驻园区的台青、台企给予以下扶持:
1.台资实际到资奖励。对青创企业或机构台资实际到资的,给予台资部分实际境外到资金额3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40万元。
2.给予创业场所补贴。对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为期三年的租金补贴(每月租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中,第一年给予实际租金100%补贴、第二年给予实际租金70%补贴、第三年给予实际租金50%补贴。对入驻区内市级(含)以上众创空间的,再给予经营场地装修费用50%补贴,补贴额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3.给予居住用房租金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按规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对入驻园区自行租房的台湾青年,按市级政策给予3年内,最高2000元/月租房补贴。
4.打造台青创业基地品牌。鼓励青创基地为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提供路演、项目对接、投融资、管理咨询、市场拓展等辅导服务,给予基地每年最高50万元服务运营奖励,首次申请应获得市级(含)以上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示范基地认定。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指挥部或翔安区认定为有效引荐人或有效引荐单位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厦门市域外的投资者来翔南片区启动区投资并最终促成项目落地,按以下类型给予引荐奖励:
项目推动引荐人:向指挥部、翔安区提供项目投资信息,推动投资方与其开展对接洽谈,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认可,项目最终落户翔南片区启动区。其中: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
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项目同时满足市、区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做重复奖励,引荐人可择优申请,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补贴、奖励等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单位若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予以取消享受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补贴、奖励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或机构享受中央、省、市和各区制定的扶持政策,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在申请政策扶持时,对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或机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翔安南部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扶持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21日期间入驻企业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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