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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关于对减免租金出租方进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税收扶持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相关措施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政策叠加优势,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对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实施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疫情期间减免租金且当年度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无法申请困难减免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其中,疫情期间主要指本次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
 
二、奖励标准 
 
对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市级政策给予50%扶持的基础上区财政另行给予2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三、申报时间
 
相关企业在按规定足额缴纳两税后,可持“两税”完税证明及有关材料,按照企业归口,按季向区工信局或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其中,火炬翔安产业区企业向火炬申请)。
 
四、受理审核程序
 
受理、审核和兑现企业“两税”扶持工作,由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4个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并由区工信局及区商务局按照企业归口,负责企业受理和奖金兑付工作。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负责企业申报的受理和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审查,以及企业申报材料送达各部门审核的流转。受理后,区工信局及区商务局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其实际减免租金总额进行审核,并对奖励金额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电话告知并予以退件。
 
(二)区税务局收到材料后,负责对企业“两税”是否无法符合直接减免政策及其实际纳税金额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区财政局收到材料后,结合企业主管部门及税务局审核意见,进一步对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及奖励金额进行复核。
 
(四)企业主管部门兑现符合条件企业扶持资金。通过审核的企业奖励资金,优先从区工信局及商务局年初部门预算调剂,无法调剂的由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给予追加预算。扶持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涉及市级承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体制予以办理。
 
五、申报材料 
 
企业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扶持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请报告(原件),需包含申请扶持事项、租金减免期间、减免对象及减免租金总额情况,以及接收扶持资金的账户信息。
 
(三)申请企业扶持期间对应的完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表(从租计征)及纳税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减免租金的证明材料,应能够佐证企业申请报告所陈述的减免租金情况,具体材料形式包括减免租金前后的合同、协议(需有业主及租户盖章)、租金发票、银行回单等。
 
六、其他事项 
 
(一)区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及税务局要加强对减免租金出租方“两税”奖励政策的宣传,强化服务意识,指定具体业务科室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同时,为便于企业申报,受理部门可结合疫情防控需要,采用网络或邮寄等方式收取申请材料,并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公示平台等政务平台,或与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企业的商事登记、出资人情况等信息。
 
(二)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追缴已拨付的奖金,并且3年内不再予以财政资金扶持。
 
(三)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及区税务局联合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本细则相关内容如与后续市级出台的相关扶持申报细则不一致的,以市级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翔安区工信局 

厦门市翔安区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翔安区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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