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
重庆市永川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 和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9-10-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经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认定的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建设。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基地(园区)。
第四条 根据服务对象、服务阶段的不同,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创型市场主体,孵化期最长不超过3年。区级创业园区主要培育具备一定规模的中小微企业,其入驻对象不受创设年限限制。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并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开展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年度评估和检查监督等工作;负责组织条件成熟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市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区财政局按规定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六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研发等服务。
第七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学习创业方针政策,推广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应当建立基地(园区)与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协调帮助服务对象期满出园入驻。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八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的服务功能。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基本功能。
(二)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且合法运营基地(园区)1年以上。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基地(园区)或其他条件特别优秀的,经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认定,可以放宽运营期限至6个月。
(三)稳定的经营场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场地面积一般为2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20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年均入驻服务对象(含电子商务平台)达20户以上或入驻服务对象年营业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基地(园区),可适当放宽场地面积限制。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特定的服务对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对象中,原则上70%应当是三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原则上应当在孵化基地内,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10户。大学生创业园内由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60%;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内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50%;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由留学人员创办或联合创办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5户。
(六)专业的服务团队。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4名及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2人。
第九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直接申报,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二)审核。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初审意见后,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复核并实地考察。
(三)认定。对经复核通过的基地(园区)进行命名认定。并按类型分别授予“永川区创业孵化基地”、“永川区大学生创业园”、“永川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永川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标牌。
第十条 申报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永川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附件1)。
(二)运营单位资质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协议),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永川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服务情况统计表》(附件2)。
(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规划、各项管理服务章程及制度。
(五)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能够证明法人身份类别及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
(六)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基地(园区)管理
第十一条 健全管理机制。运营单位负责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基地(园区)运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二条 完善日常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以下管理工作:
(一)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
(二)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创业服务和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
(三)推进实名制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按要求定期采集并报送基地(园区)及其入驻企业相关信息。同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对接人力社保部门,确保各项信息畅通。
(四)建立专门台账,强化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实行年度评估。每年初,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上一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时,重点考察基地(园区)提供服务情况和在孵服务对象数量、存活率、吸纳就业、年度营业总额及纳税等有关情况。年度评估结果按百分制计算,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作为划拨运营补助和是否取消命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实施动态管理。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命名。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二)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园区)的。
(三)被其他创业载体取消命名资格的。
(四)被市、区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年度评估不合格被责令整改,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六)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及其运营单位发生应当取消命名情形或因其他原因自愿放弃命名的,经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审查后,予以公告取消命名。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由区财政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基地(园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补助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基地(园区)内的服务对象存活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且每户直接带动就业的,按2-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园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
(三)绩效奖补。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5万元、良好3万元、合格2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四)承接公共创业服务。基地(园区)可按规定承接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委托开展的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
(五)免费能力提升培训。基地(园区)主要管理人员可优先参加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的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水平。
(六)其他扶持政策。基地(园区)可按规定享受上级确定的其他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帮助指导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申请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区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