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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补助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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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在永川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永川区依法纳税,并经区金融办确认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按《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办法》(渝中小企〔2015〕143号)执行。
第二章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条件
第三条 永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3.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税收、社保、环保、安全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企业改制和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
(二)财务标准
1.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600万元或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且持续增长;
2.近两年连续盈利并持续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 重点培育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从认定当年起3年培育期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含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环比增长超过全区企业所得税年平均增幅的区级分享部分(以自身环比增长为限,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区财政补助给企业(上市成功后不再享受补助)。
(三)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国内“新三板”挂牌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若转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则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免缴过户相关费用。已成功挂牌或者上市的公司在补办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和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 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重点培育企业,由企业按照《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申报市级财政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奖励。已享受我区专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时间
第六条 申报重点培育企业,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市工作进度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永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六)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区金融办每年4月、10月分两次组织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为企业出具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对优秀重点企业,区金融办将推荐申报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
第八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请所得税财政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概况、改制上市进展情况、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和补交所得税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缴纳所得税明细表;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五)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材料;
(六)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重点培育企业成功挂牌或上市申请财政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奖励的请示文件;
(二)企业挂牌上市取得重要进展的证明材料;
(三)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材料;
(四)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财政补助和奖励的申请及拨付:
财政补助和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区金融办。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审定并上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将补助和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区金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为重点培育企业做好改制挂牌上市服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补助和奖励资金的拨付;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工商联等部门负责主管和联系行业优秀企业的推荐;区工商局负责协助企业办理改制的变更登记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区国土房管局与区城乡建委负责涉及土地房屋相关的行政审批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区环保局负责环境评估等相关的行政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区审计局负责对区政府批准的奖励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对重点培育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淘汰主要指标落后、各项工作开展缓慢、上市培育工作不积极、上市无望的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财政补助与奖励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其中第四条(一)项、(二)项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十四条 申请财政补助与奖励的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等行为的失信企业,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按照《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