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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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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产业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企业研发机构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及《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北碚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重庆市北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30日。
第六条 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北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法人企业,且建立和正常运行了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500万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核心技术服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放宽到500万元)。
3.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万元。
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人。
5.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6.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区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区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
3.区经济信息委对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价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同时,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或第三方评价结果和现场核查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行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依据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五年(奇数年)组织进行一次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第九条 评价原则:
1.客观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资料评价考核与企业实地核查相结合。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资料报送。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当年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区经济信息委,评价材料包括: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相关材料。
2.材料初审及评审核查。区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评价,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3.结果确认。区经济信息委对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为良好。
3.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4.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区经济信息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3.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4.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5.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7.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8.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9.企业被依法终止。
区经济信息委会对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已是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
第十五条 被撤销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若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的,取消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 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经济信息委正式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区经济信息委对新认定和在运行评价中获合格等次及以上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北碚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区经济信息委商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在申报(评价)通知中印发。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