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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2020年度现代商贸物流服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电商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3-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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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事项及标准
(一)电商类贸易。在长寿辖区内注册的商贸企业、经营户,在长寿区注册的电商平台上从事产品贸易或服务贸易等经营活动,年纳税总额不低于5万元且年线上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可参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按10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增值税按下列标准进行扶持。
年线上交易额300万元(含)到1亿元以下的,参照企业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按6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年线上交易额1亿元(含)到10亿元以下的,参照企业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按70%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年线上交易额10亿元(含)以上的,参照企业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按85%给予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未在长寿区内注册,从事产品贸易或服务贸易等经营活动并在长寿区注册的电商平台实现了线上交易的商贸企业,年线上交易额在10亿元(含)以上,给予10万元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二)电商平台。凡在区内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产品展示、数据采集、查询、商品上线交易、结算等功能,经区商务部门认定后,按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等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等)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长寿区电商服务中心建设电商三级服务体系,经验收合格后末端公共取送点每个补助5000元,镇级电商服务站每个补助5万元,村级电商服务点每个补助2万元。
电商经营企业和经营户。对电商企业(经营户)成功外销本地特色产品,每年达10000单(含)以上的每单补助物流费用2元。
(三)电商入库企业。电商企业成功入库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二、申报主体
符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现代商贸物流服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19〕9号)文件精神的商贸服务企业。
三、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一)企业提交当年经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证明(附件2);
(二)企业提交当年经税务部门核定纳税申报表;
(三)未在长寿区内注册,从事产品贸易或服务贸易等经营活动并在长寿区注册的电商平台实现了线上交易的商贸企业,提供电商平台的注册地证明;
(四)电商平台提供建设实际投资原始发票复印件(盖鲜章);
(五)镇级、村级电商服务点,提供经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供销社、区邮政、区移动公司的验收合格报告;
(六)成功外销本地特色产品并按《重庆市长寿区商务委员会关于长寿区电商企业报送电商销售数据的通知》(长寿商务发〔2020〕48号)要求按时提交销售数据的电商企业,提供网店交易明细清单、正规电商平台网店注册证明、特色产品采购证明;
(七)入库企业由区统计局反馈,区商务委核定的入库证明(附件2);
四、申报时间
4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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