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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2020年度现代商贸物流服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3-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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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事项及标准
(一)扶持对象。凡将企业营运总部、贸易总部、物流总部、培训总部、科技创新研发中心、商品采购配送中心、财务核(结)算中心、地区营运分支机构等经营活动单位,在我区注册登记成为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新企业,采取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拨、代理注册登记、投资研发创新等方式,依法将所创税收缴纳在我区,年纳税额在300万元(含)以上,入驻政府确定的总部经济区域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在长寿区新登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行5年培育期。每年参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按80%给予企业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按年兑付。政府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商贸总部经济代理招商,发展总部企业和楼宇型企业,实行5年培育期。商贸总部经济代理招商公司招商引进的企业必须在我区新注册登记成为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并成功入库,按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入库企业产业发展资金扶持,10%给予商贸总部经济代理招商公司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资金次季度兑付。
在我区发展楼宇经济的投资主体,项目投入运营后,每年参照入驻楼宇的所有经营个体所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按5%给予企业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享受期限为5年。
购买商务办公用房面积达500㎡(含)以上,或自建商务办公用房3000㎡(含)以上的,参照其购买或自建商务办公用房所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按20%一次性给予企业商贸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入驻由商贸物流中心提供办公场所的企业,房租补贴按建筑面积不高于25元/㎡/月给予商贸物流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二、申报主体
符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现代商贸物流服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19〕9号)文件精神的总部经济企业。
三、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一)总部企业提交当年经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证明,以及其购买或自建商务办公用房所缴纳税收证明(附件1);
(二)总部企业提交当年经税务部门核定纳税申报表;
(三)商贸总部经济代理招商企业提交与政府签订的相应合同(协议)复印件,以及所引进总部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四)发展楼宇经济的投资主体提交经税务部门核定的入驻楼宇的所有经营个体所缴纳税情况证明(附件2),及所有经营个体入驻合同(协议);
(五)入驻由商贸物流中心提供办公场所的企业需提交入驻证明。
四、申报时间
4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