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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申报2024年度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发布时间:2024-06-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节能循环办字〔2019〕13号)有关规定,我办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请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第一类: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包括节能且为非生产性质设备(空调、照明、空气能等)、节水、能源综合利用(水蓄冷、冰蓄冷、热电联供、余热回收等)、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薄膜光伏等)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氢能应用等)项目。其中:
一是节能且为非生产性质设备类项目(空调、照明、空气能等)的节能率须大于等于15%。
二是节水等其他类型的项目须具备明显的节水或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其中,对于同一申报主体,申报与往年获得扶持项目系同一类型的项目,节水率或能源、资源利用率须高于往年15个百分点(其中,往年获得扶持项目的节水率或能源、资源利用率在85%~95%之间,本次申报项目的节水率、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率须趋近100%;若往年获得扶持的项目节水率或能源、资源利用率高于95%,本年度不得再申报同类型项目)。    
三是薄膜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项目类型须为薄膜光伏,按《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要求规范建设,并网验收且正常运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不予补贴)
第二类: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推广、研究及能源管理平台项目的资助。包括举办学术论坛或展会展览,建设企业能源管理平台并完成与市级平台的对接等。
第三类:对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的奖励。包括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效对标、能效电机提升、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的奖励。
第一类、第二类为评审类项目,第三类为核准类项目。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仅能申报一个评审类项目,核准类项目数量不限制。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在光明区辖区内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或在光明区辖区内实际经营、并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申报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日期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扶持:
1.2022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力资源、消防、财税等方面存在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单位处以单笔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罚款。    
2.申报截止时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参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深圳信用网)。
3.重复建设、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4.单位或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5.项目已经获得辖区或其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相同内容的项目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超过投资总额的。
6.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须按模板格式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4)。各类型项目资金申报报告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一)第一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近三年经济效益情况、近三年能耗情况以及能耗趋势分析(申报单位年电力消费总量达500万千瓦时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1000吨标准煤的申报单位须提供)、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2.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建设缘由、建设内容,投资费用,建设期限等。
3.项目实施效果,分为A类、B类两类项目。    
A类项目:节能、节水类项目(以下以节能项目为例,节水项目参照此方式进行)
(1)采取的节能措施或设备所具备的节能技术。
(2)投入使用后的实际年能耗量(投产未到一年的,按半年能耗量计算)以及能耗效率(单位产值能耗、单件产品对应能耗等可以反映设备能耗效率的指标)。
(3)节能对照物(分三类项目选取对照物),对照物的能耗技术特点、相应期限的能耗量以及能耗效率。
(4)本项目能耗情况与单位整体能耗的关系、节能情况与单位整体能耗趋势的关系。
(5)计算节能率,并通过对比申报项目、对照物的能耗技术特点分析节能本质,总结示范意义。
B类项目:能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等项目
(1)采取的能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或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2)投入使用后的实际能源综合利用量、资源综合利用量、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或新能源利用量(投产未到一年的,按半年计算)。
(3)往年获得扶持的同类型项目运行情况(本年度申报的项目与往年获得扶持项目为同一类型的,须提供)。    
(4)本年度申报项目相比往年获得扶持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升效果的情况。
(5)分析技术路线,总结示范意义。
4.有关材料(详见附件1、4)。
5.我办开展受理审核及评审等工作所需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第二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近三年经济效益情况、近三年能耗情况以及能耗趋势分析(申报单位年电力消费总量达500万千瓦时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1000吨标准煤的申报单位须提供)、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2.项目基本建设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投资费用,建设期限等(企业能源管理平台项目须介绍与市级平台对接情况)。
3.实施效果以及示范意义。
4.有关材料(详见附件2、4)。
5.我办开展受理审核及评审等工作所需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第三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近三年经济效益情况、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2.申报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或认证机构审核(认证)通过的证明文件。    
3.申报单位就该项目申请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或认证机构审核(认证)时提交的正式版申报材料。
4.有关材料(详见附件3、4)。
5.我办开展受理审核及评审等工作所需的其他佐证材料。
四、申报及受理
申报、受理工作分为申报单位初次申报、我办对材料预审、申报单位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提交申报材料、我办研究确定是否受理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申报单位初次申报
1.申报时间及其他要求:申报时间为2024年6月6日(星期四)-2024年7月8日(星期一)下午18:00。建议申报企业合理安排时间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方式:线下提交材料。各申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3份资金申请报告(需在报告封面盖章、侧面盖骑缝章,内部材料如受政府资助情况及有关承诺暂不要求盖章)至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656C室。
(二)我办对材料预审
2024年7月9日(星期二)-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将预审意见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反馈至各项目申报单位。
(三)申报单位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提交申报材料    
1.再次提交申报材料时间: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2024年7月29日(星期一)下午18:00(此时间段仅接收已经完成初次申报及预审的项目,不接收新增申报项目)。建议申报企业合理安排时间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我办提出的材料预审意见以及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打印胶装3份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封面、内部材料如受政府资助情况及有关承诺均需盖公司章,材料侧面盖骑缝章),并将材料线下提交至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656C,申报材料盖章扫描版发送至我办政务邮箱gmfcjcyk@szgm.gov.cn。
3.在正式提交申报材料前,申报单位应保证材料排版清晰,如存在排版显示不清晰的问题,须对材料进行重新排版调整后方可提交。
(四)研究确定是否受理
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材料形式及内容完整性、基本逻辑性。对于所申报项目明显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申报内容不完整、申报内容逻辑混乱或申报内容无法达到下一步评审条件的项目,我办不予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办将组织开展现场审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是否受理的意见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
五、注意事项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照本通知明确的扶持范围确定申报项目,认真研究本通知正文及附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写资金申请报告。    
(二)材料预审意见仅作为申报单位完善资金申请报告的依据之一,并非全部依据。项目申报单位在完善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再次认真研究本通知正文及附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完善申报材料。
(三)我办将组织一场关于本次申报的培训会。请有意愿参加培训的单位明确参加培训人员,填报《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2024年度申报业务培训报名表》(详见附件6),于2024年6月14日(星期五)前报送我办,报名表发送至我办政务邮箱gmfcjcyk@szgm.gov.cn。各项目申报单位参加人员不超过2名,参加培训时应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注意申报期于2024年7月8日(星期一)下午18:00截止。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2024年7月29日(星期一)下午18:00仅受理在2024年7月8日(星期一)下午18:00前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预审的项目,不受理新增项目。
(五)项目申报单位工作人员在申报及受理阶段应注意随时查收我办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反馈的审核信息及有关要求。
(六)各申报单位在申报材料中留下联系电话的工作人员应对申报项目情况较为熟悉,在申报及受理阶段做好接听电话及查看短信的准备,在接听我办工作人员电话询问时应负责做好解释工作,非必要情况不得再转而要求联系其他工作人员。
(七)纳入扶持计划的评审类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在扶持款项支付前将发票原件交至我办做已获扶持标记。    
特此通知。

光明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申报材料技术要点  
为便于申报单位做好光明区2024年度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供申报单位工作人员了解审核要点、提供有效申报材料,现发布申报材料技术要点。申报材料技术要点包括本要点内容以及《光明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2024年度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正文、资金申请报告模板所列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项目名称要求:贴切规范,范围不宜太大或过小,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二)文字表达要求:内容简洁、逻辑清晰、直击要害、论证严密,切忌出现大篇幅套话、内容空洞或生搬硬套有关规划、政策文件的情况。
(三)数据核算要求:推理核算逻辑严密、支撑实际证据充分,趋势可采用图表进行分析。本专项资金属事后扶持,切忌出现仅有纯理论推算的情况。
(四)有关证明材料要求:复印材料文字图片清晰,按一定逻辑顺序排列,切忌出现逻辑混乱等不便于开展审核工作的情况。逻辑特别混乱的证明材料,一律按无效材料处理。
(五)受理截止时间之后,投资、能耗、技术等关键数据不得篡改,投资、能耗、技术等关键数据材料不得增补。    
二、评审类项目投资额核算
(一)仅计入已发生过有效付款的资金,质保金等未付款资金均不计入,进项增值税需扣减。
(二)以设备改造或新建为目标的项目,其总投资原则上应为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用,但不包括土建费用。
(三)以受理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申报材料所附发票、有效付款凭证涵盖的投资额为核算范围,后续补增投资(设备、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不予计算。
(四)鉴于本批次扶持项目完工时间须在2023年内,如申报单位提交2021年的发票、付款凭证,申报单位需专门书面说明其建设周期长度的合理性。原则上2020年以前的发票、付款凭证不予受理。
(五)对于融资租赁项目,付款比例需超过50%,且仅计入已付款金额。
(六)合同、发票、有效付款凭证须相互对应,不应出现多个合同与发票、有效付款凭证混合计算的情况。
(七)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如出现“本审计报告仅用于申报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等类似表述,视为无效材料。此类表述表明负责审计申报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仅承担极为有限的审计责任,可能未开展尽职、深入的财务审计,无法用于敏感、牵涉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三、节能(水)类项目节能(水)率核算    
以下以节能项目为例,节水项目参照此方式进行。
(一)申报项目能耗
项目能耗量须按实际计算,具体要求详见资金申请报告模板。
通过铭牌功率、全时间、满负荷等纯理论方式推算所得的能耗仅为辅助证明。如仅能够提供纯理论推算所得能耗,则该部分内容无效,因此申报项目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通过。
(二)项目对照物的能耗
1、先分清申报项目类型
申报项目类型分为三类:
第一类,改建类项目,即通过购买新设备替换老旧设备。改建类项目建设规模应为基本等量替代,如:原有一台20P中央空调,更换为两台20P中央空调,则其中一台视为改建项目、另一台应为新建项目。
第二类,新建项目,即新购置设备。
第三类,与往年受扶持项目为同类型的项目,即同一单位申报项目和以往获得我区节能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类型相同。项目类型以通过项目建设后所实现的功能划分。如:某企业于2020年申报某生产车间中央空调节能改造项目并获得区节能专项资金扶持,现又申报另外一处生产车间中央空调节能改造项目,则该项目属此类情况。
2、证明申报项目属上述其中一种类型
第一类,申报单位须提供改造前设备的生产台账、存在照片、铭牌照片。如尚未处置,则须留有实物供现场核查。如已处置,须提供变卖、入账等处置凭证。凭证处置时间须与申报项目投入使用时间逻辑相符。    
第二类,申报单位说明未获得往年同类型项目扶持即可。
第三类,申报单位须说明往年同类型扶持项目的设备情况。
3、选取节能对照物
第一类的节能对照物为改造前设备。
第二类的节能对照物为当前同一功能的、新购置情况下按照一般社会生产组织普遍采用的设备或当前行业平均能耗水平下使用的设备。
第三类的节能对照物为两项,一是和第二类相同。二是往年获得扶持的同类型项目。即此类项目节能率须满足新建项目的水平,亦须较往年获得扶持项目节能20%。
4、计算节能对照物的能耗
第一类项目的节能对照物能耗须按实际使用计算,具体原则和申报项目相同。
第二类项目的节能对照物能耗可按理论计算。
第三类项目的节能对照物能耗计算方式和前两类一致。
(三)注意事项
1、若缺少核心计算材料,导致节能率无法核算,不予审核通过。
2、选取能耗较低的设计方案,放弃能耗较高的设计方案而生产的节能减排效果,仅为设计方案优化,无有效节能设备设施投资,此类项目不予扶持。    
3、在申报材料已提供项目能耗数据及节能改造前后对比材料复印件的基础上,现场评审时须按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及专家要求及时提供原始凭据。若缺少核心计算材料或原始凭据,导致节能率无法核算或申报的能耗证明材料无法判定真伪,则不予扶持。
4、节能核算只考虑申报项目的设备设施本身使用所产生的节能效果,不考虑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在未来可能发挥的节能作用。
5、二手设备不予扶持,即申报企业购买的曾经使用过的设备、或通过关联公司取得的曾经使用过的设备。
四、光伏发电项目
(一)光伏发电项目类型须为薄膜光伏,且实现并网发电并在申报、审核期间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项目完工日期以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为准。申报单位须证明该项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并网发电以来发电量等运行数据(须有供电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同一个业主在同一园区范围内跨年度分期建设项目的,仅受理其中一个年度内一期或多期并网发电项目,即一个园区内仅受理同一个业主一次薄膜光伏发电项目扶持申请。
(三)项目需论述薄膜光伏电池组件与建筑结构件的相关情况,明确区分薄膜光伏电池组件购置费、安装费与建筑结构件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等费用之间的区别。    
五、申报与往年获得扶持项目系同一类型的节水等其他类型项目节水率或能源、资源利用率须提高15个百分点的解释
(一)同类型主要是指对同一工艺环节或同一类型废弃能源/资源、可再生能源/资源、新能源,采用基本相同技术进行循环利用、综合利用或开发利用的项目。
(二)提高15个百分点的计算方式为,往年获得扶持的同类型项目节水率、能源或资源利用率百分比+15%。如:申报项目单位往年获得扶持的节水项目节水率为70%,则本年度申报的同一类型节水项目节水率最低要求为85%(=70%+15%)。
六、核准类项目
能源管理体系、绿色工厂等核准类项目的证件、通过性文件须处于有效状态。如为无效或撤销状态,则不予扶持。
七、一票否决情形
(一)项目申报单位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显示资产负债率大于或等于100%的,属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情形之一,申报项目不予扶持。
(二)“三同时”项目不予扶持。对于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所必须配备的设备,不予扶持。
(三)对于采用明显高于市场价的设备且无合理理由的,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四)若项目关键数据或关键材料,涉及影响到评审结论的,现场评审时发现问题的,作为真实性存疑,不予扶持。如:发现设备铭牌参数或参数说明文件的额定功率、最大产能与申报材料不同,导致节能率偏差较大,视为恶意篡改数据,真实性存疑,则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五)申报项目所附合同、发票号、建设内容等与往年获得区节能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内容重复,视为重复申报,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六)《光明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2024年度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正文、资金申请报告模板所列不予受理或项目不予审核通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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