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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2023年第二批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奖励
发布时间:2023-07-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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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第六条 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
(一)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统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二)鼓励发展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业态。
对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年 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资助标准:
(一)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纳统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在龙华区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三)对在龙华区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已纳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之一。
(三)申请第六条第一款的批发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零售、住宿、餐饮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均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四)申请第六条第二款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 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均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五)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首次达到奖励标准后,一年内申报有效。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申报日期
系统受理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9月1日;
纸质材料接收截止时间: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