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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网络与通信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5-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培育发展网络与通信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龙华区关于加快新质生产力培育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2024-2026)》《龙华区网络与通信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厚植制造业发展新优势新动能,推动龙华区建成具备全国重要影响力的网络与通信产业创新发展高地,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鼓励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推动网络与通信企业基础设施更新换代和改造提升,支持网络与通信企业产线自动化改造,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对纳入龙华区工业投资统计且经备案的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按照《龙华区关于新形势下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力度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若干措施》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五条  构建梯度培育体系。构建“国高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完备的网络与通信培育体系,按照《龙华区关于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鼓励网络与通信企业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龙华区关于新形势下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力度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若干措施》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七条  支持5G关键元器件研发和产业化。重点突破5G网络设备芯片,支持IOT(物联网)传感器等5G关键元器件研发和产业化。鼓励网络与通信企业围绕基站基带芯片、基站射频芯片、光通信芯片、服务器存储芯片开展技术攻关,围绕光有源器件、射频器件、滤波器等核心产业环节及5G网络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支持网络与通信企业参与5G网络设备芯片技术、5G关键元器件及网络核心技术攻关面上、重点和重大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50、100、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5G+工业互联网”示范应用。支撑网络与通信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的标识解析及产业化应用模式探索,推广标识解析在重点行业的应用,对国家、省、市、区工业互联网标杆或试点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5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区内网络与通信企业自主研发的工业APP应用解决方案入选国家、省、市的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按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标准,对每一个方案给予奖励。
第九条  支持示范创新场景应用。支持网络与通信企业深化5G、蓝牙、UWB、PLC等有线与无线通讯技术在社会各行业领域的综合应用,重点在工业互联网、智慧城市、智能家居等领域中支持一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5G新服务、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对于被认定为市级5G应用示范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推动创新产品应用。将网络与通信产业相关创新产品和应用纳入区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并根据最新的创新产品管理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举办高端活动。鼓励网络与通信企业在我区举办“双千兆”、未来网络、无线电、卫星通信、海缆通信、IPv6、多功能智能杆等主题会议、论坛和大赛活动,对经国家或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主办的活动,按活动实际投入的30%给予支持,每个活动最高支持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参加国内顶尖赛事活动。对参加“光华杯”、“绽放杯”决赛且获得一等奖的网络与通信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承诺书相关要求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停止拨付、追回相应资金、不予核查通过、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低于”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本措施所引用的条款若有修订,按政策修订后的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牵头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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