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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山区支持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4-06-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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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方式
二、政策内容与资助申请
(一)鼓励落户奖励
(二)引导募投项目定向投资奖励
(三)鼓励加工订单定向委托奖励
(四)资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五)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
(六)支持社会组织推介活动
(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八)鼓励企业纳统入库
(九)鼓励品牌连锁发展
(十)鼓励机构开展人才培训
(十一)支持建设异地产业园区
三、资助条件
四、申请材料
五、审核流程
六、时限要求
七、其他事项
八、附则
南山区支持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操作规程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战略部署,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强化政策赋能,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助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根据《南山区支持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以下简称《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一、资助方式
《扶持措施》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金额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事后补贴制。
二、政策内容与资助申请
(一)鼓励落户奖励
1.政策内容
对在南山区注册的企业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投资设立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连续3年按照不超过其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30%和实施进度分档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2000万元。
2.资助标准
2.1.对非自有用地的投资项目
(1)项目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已经投产,按照项目投资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30%给予奖励;
(2)项目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未投产,按照项目投资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0%给予奖励;
(3)每个项目连续资助不能超过3年,每个项目奖励最高2000万元。
2.2.对自有用地的投资项目
(1)项目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已经投产,按照项目投资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30%给予奖励;
(2)项目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未投产,按照项目投资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0%给予奖励;
(3)项目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已经竣工验收,按照项目投资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项目用地的地价款;
(5)每个项目连续资助不能超过3年,每个项目奖励最高2000万元。
3.申请条件
(1)本条资助申请主体须是在南山区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投资设立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南山区规模以上企业;
(2)申请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为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新增的固定资产;
(3)投资项目的产品或者目的相同或非常相似,视为属于同一个投资项目;
(4)本条款的新增固定资产不包括申请主体与其关联公司交易的非一手固定资产;
(5)本项目资助不得与南山区制定的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项目、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重复申报。
4.申请材料
(1)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报告要以审查项目申请资助年度的上一年度购买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流水单据为基础,明确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审计报告附件须包括不限于新增的固定资产明细、采购合同及发票、银行付款单据、项目用地或租赁合同、项目施工前后对比照片等)
(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2)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或投产证明材料(项目投产现场图片、投产的产品图片、原材料进货凭证)(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3)在南山区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投资设立的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引导募投项目定向投资奖励
1.政策内容
对在南山区注册的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境内上市)将募投项目投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按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募投项目奖励最高200万元。本条政策奖励可以与本《扶持措施》的“鼓励落户奖励”政策叠加享受。
2.资助标准
(1)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额在0.5亿元(含)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按项目投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募投项目奖励最高200万元;
(2)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额在0.5亿元以下的,在项目投产后按项目投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募投项目奖励最高40万元;
(3)本条政策奖励可以与《扶持措施》的“鼓励落户奖励”政策叠加享受。
3.申请条件
(1)本政策的申请主体是在南山区注册的境内上市企业或IPO在审的拟上市企业;
(2)资助主体需将募投项目落在南山区对口帮扶协作地区;
(3)募投项目已经投产。
4.申请材料
(1)拟上市企业申请须提供IPO招股说明书、境内上市公司须提供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2)募投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3)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鼓励加工订单定向委托奖励
1.政策内容
对在南山区注册的企业将加工订单业务委托给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或区属国企运营管理的异地共建产业园内的企业,连续3年按照不超过委托订单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最高300万元。
2.资助标准
(1)对委托加工订单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委托订单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最高300万元;
(2)对委托加工订单金额1亿元(不含)以下的,按委托订单金额的0.8%给予奖励。
3.申请条件
(1)本项目申请主体是将订单业务委托给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或区属国企运营管理的异地共建产业园内的企业的南山区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本年度受理上一年度已完成交付的委托加工订单的资助申请;
(3)对同一家企业自申报年度起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4.申请材料
(1)受托方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2)申请企业与受托企业的订单委托加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加工金额、委托加工单价或费用、委托加工产品等条款内容)、委托加工费支付凭证及对应发票(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3)委托加工的原材料清单、委托加工产品清单、委托加工产品实物图片(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资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1.政策内容
对在南山区纳统的规模以上企业,对其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融资扶持,在全资子公司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2.资助标准
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3.申请要求
(1)本项目申请主体是为其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南山区规模以上企业;
(2)本项目资助的是申请主体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已经结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
(3)本项目不得与南山区及前海的同类性质的贴息政策重复申报。
4.申请材料
(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2)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3)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
1.1.政策内容
对在对口协作地区投资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预制菜冷链加工基地的企业,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本条资助不能与《扶持措施》的“鼓励落户奖励”政策叠加享受。
1.2.资助标准
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本条资助不能与《扶持措施》的鼓励落户奖励政策叠加享受。
1.3.申请条件
(1)上一年度营业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在南山区注册的企业(企业年度营业额以税务局纳税申报系统的企业实际申报纳税收入为准);
(2)申请资助年度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3)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预制菜冷链加工基地等项目,项目用地(包括自有或租赁)的合同期从项目实施年度算起不少于5年(项目实施年度原则上为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
(4)本项政策内容与《南山区促进重点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中的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项目不可重复申报。
1.4.申请材料
(1)在税务部门报税的本单位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的利润表(上传税务系统下载带有税务机关红色印章的电子版);
(2)项目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项目实际投资为固定资产投入,不含租金、水电费、人员工资、化肥、饲料、种子等日常支出;报告要以审查项目合同、发票、银行付款流水单据为基础,明确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审计报告附件须包括不限于项目用地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项目施工前后对比照片等,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发票的购买方、银行支付凭证的付款方必须为申报主体)[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3)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1.政策内容
对在南山区注册的企业成功申请“深圳农场”项目,每个“深圳农场”项目一次性补贴10万元;成功申请“圳品”项目,每个“圳品”项目一次性补贴5万元。
2.2.资助标准
(1)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成功申请“深圳农场”项目,每个“深圳农场”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
(2)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成功申请“圳品”项目,每个“圳品”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
2.3.申请要求
(1)本项目资助的“深圳农场”项目和“圳品”项目的实施地均须在南山区对口帮扶协作地区;
(2)“深圳农场”、“圳品”均须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定。
2.4.申请材料
(1)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深圳农场”、“圳品”资质文件(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2)其他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
(六)支持社会组织推介活动
1.政策内容
鼓励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开展投资推介活动。对在区“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重大投资推介活动,每次活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同一行业协会或商会每年度获得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资助标准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每场次活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2)同一行业协会或商会每年度获得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要求
(1)资助对象是经深圳市或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行业协会、商会;
(2)本项目资助的活动须经区“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意;
(3)本项目资助的活动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开展投资推介活动;
(4)本项目不得与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资助项目、支持承办文化、体育产业展会及交流活动项目,以及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重复申报。
4.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的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组织信息查询截图(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2)经区“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同意的备案书或证明(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3)申报资助的项目的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或新闻稿、活动图片、签约合同、发票等)(原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政策内容
对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在南山区新设立经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所在市认定的、深圳市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2.资助标准
(1)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2)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获批深圳市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所在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迁入南山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对同一项目,以上四项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已享受上述第(2)(3)(4)项中其中一项奖励的,再次获得本项目其他奖励的,可按照“补差”的原则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3.申报要求
(1)本项目资助的主体是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在南山区新设立的深圳市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或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设立且经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所在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在有效期内迁入南山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
(2)所申请资助的创新平台需在南山区注册并投入使用;
(3)本项目不得与南山区国家创新载体配套支持计划项目以及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重复申报。
4.申请材料
(1)有关单位认定为深圳市市级、省级、国家级的或有效期内的经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所在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2)所申请资助的创新平台在南山区的登记注册材料(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3)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鼓励企业纳统入库
1.政策内容
对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在南山区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到达“四上”规模后,对首次纳入区“四上”统计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资助标准
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南山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申请要求
(1)本项目资助主体是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在南山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首次纳入南山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四类企业;
(2)本项目不得与南山区同类性质的纳统奖励政策重复申报。
4.申请材料
(1)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鼓励品牌连锁发展
1.政策内容
对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注册的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法人企业在南山区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给予单店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2.资助标准
(1)对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注册的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法人企业在南山区新开设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直营店给予一次性开业资助;
(2)单店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3.申报要求
(1)资助对象是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注册的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法人企业在南山新设立的零售企业;
(2)资助对象需上一年度在南山区内新开设2家(含)以上直营店,且单家直营店上年度线上线下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3)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
(4)本项目不得与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项目,以及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重复申报。
4.主要材料
(1)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注册的零售法人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有效注册商标证明(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2)在南山区注册的直营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3)直营店的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4)单家直营店销售额达到至少200万元的销售台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鼓励机构开展人才培训
1.政策内容
鼓励在南山区注册的具有人才培训资质的机构对南山区对口地区的规划、产业、经济、致富带头人等人才开展培训。对经区“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每场次人才培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同一家机构每年申请资助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资助标准
(1)对经备案的每场次人才培训给予资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2)同一家机构每年申请资助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要求
(1)资助对象是南山区注册的具有人才培训资质的机构;
(2)本项目培训对象指的是南山对口帮扶协作地区的规划、产业、经济、致富带头人等人才;
(3)本项目人才培训方案须经区“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意;
(4)本项目不得与同类性质扶持政策重复申报。
4.主要材料
(1)申报单位的培训机构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2)经区“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同意的备案书或证明(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3)申报资助的人才培训活动的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或新闻稿、活动图片、发票等)(原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支持建设异地产业园区
1.政策内容
承担建设异地产业园的区属国企可申请《扶持措施》中的“鼓励落户奖励”政策。落户在区属国企运营管理的省内外的异地共建产业园区的企业,可申请《扶持措施》中的“鼓励产业有序转移政策”和“鼓励发展反向飞地政策”两条政策。
2.资助标准
(1)申请“鼓励产业有序转移政策”参照鼓励落户奖励、引导募投项目定向投资奖励、鼓励加工订单定向委托奖励、资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支持社会组织推介活动的操作规程实施;
(2)申请“鼓励发展反向飞地政策”参照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纳统入库、鼓励品牌连锁发展的操作规程实施。
3.申报要求
(1)申请“鼓励落户奖励”的区属国企须为投资建设异地产业园的区属国企下属全资子公司;
(2)落户在区属国企运营管理的省内外的异地共建产业园区的企业申请《扶持措施》中的“鼓励产业有序转移政策”和“鼓励发展反向飞地政策”,该企业的母公司须为南山区规上企业,且企业拟申请的项目须是2022年度(含)以后实施的项目。
4.主要材料
(1)申请“鼓励产业有序转移政策”参照鼓励落户奖励、引导募投项目定向投资奖励、鼓励加工订单定向委托奖励、资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支持社会组织推介活动的操作规程实施;
(2)申请“鼓励发展反向飞地政策”参照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纳统入库、鼓励品牌连锁发展的操作规程实施;
(3)运营管理异地产业园的区属国企出具的拟申请项目的证明材料;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资助条件
(一)申请企业除各项政策具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四、申请材料
(一)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在线填写《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填表声明与保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三)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四)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五)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详见每项政策操作规程的“主要材料”)。
注:无需提交纸质件。
五、审核流程
(一)申报单位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审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资助计划;
(四)区统计局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报主体的注册情况、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再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六)经审议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直接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于公告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办理拨款手续。
七、其他事项
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附则
本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