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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国 科发区〔2018〕300号)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国科火字〔2017〕120号)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管理办法》 (粤科高字〔2020〕114号) 、《深圳市科技企 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深科技创新规〔2020〕1 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管理, 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南山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 技企业孵化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 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
众创空间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 象,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作空间、 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 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 服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 以科技型初 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创业场地、 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融资、创业辅导、资 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 业成长。孵化器类型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科  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备案主体为运营上述各类孵化载体的法人; 载体在孵企业及团队应主要为以技术、产品研发、商业模式  等创新为特征的科技型中、小、初创企业及团队。
第四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 国 际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参照本管理办法中孵化器 有关要求进行备案;粤港澳众创空间、 国际化众创空间、专 业化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参照本管理办法中众创空间有关要 求进行备案;专业引领型项目孵化载体另行备案。

众创空间
第五条 申请南山区众创空间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南山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众创空间实际运营场地在南山区范围内;
(三)运营时间满半年,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创新创 业服务特色鲜明;
( 四)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 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1年以上有效租赁 期),提供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室、展示区等公共服务场 地和设施;
(五)在孵团队及企业不少于10个,且企业注册地位于 南山;
(六)拥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团队,团队人员具备 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

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 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 关培训的孵化载体专职工作人员) ,创业导师不少于3名 (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 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七)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包括 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毕业与退出机制、 日常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等;
(八)具备开展各种服务及活动的能力,能够提供科 技金融、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 及活动;
(九) 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法人)未被 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六条 申请南山区孵化器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南山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孵化器实际运营场地在南山区范围内;
(三)运营时间满半年,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及目标, 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 四)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  积不低于 20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  起 1 年以上有效租赁期),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五)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 15 家,且企业注册地位于 南山;
(六)拥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团队, 团队人员具 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 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 5 名,创业导师不少于 3 名;
(七)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包 括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毕业与退出机制、 日常管理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 度等;
(八) 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 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
(九)孵化器运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法人)未被列 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孵化载体首次备案常年受理,备案主体提出备 案申请,须提交《南山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申请表》及 相关附件材料, 由南山区创新发展促进中心进行形式审查, 对通过初审项目分批组织工作人员及专家开展现场考察,考 察通过后,开具备案回执,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孵化载体备案更新定期受理。南山区创新发展 促进中心对区内孵化载体实施动态管理,备案信息需进行年 度更新,每年安排 1-2 次集中受理,具体受理时间以发布的 备案通知为准。备案主体须提交当年度载体最新材料, 由区

创新发展促进中心确认备案信息更新后,开具备案回执,备 案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通过备案的孵化载体应积极主动配合区科技主 管部门的备案统计工作,主动报备载体发展与企业孵化的最 新动态,配合年度载体发展及企业信息数据统计工作,如实 上报统计数据。
第十条 通过备案的孵化载体运营主体注册地或实际运 营场地搬离南山区的,应主动报备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撤 销备案。
第十一条 通过备案的孵化载体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 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于在备案过程中,出现申报材料弄 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区创新发展促进中心将取消该载体备 案资格,并对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 进行处理。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创新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 《南山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2019》 同时废止。执 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办法可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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