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
各相关单位:
坪山区2024年度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已经启动,各有关单位可通过《深圳市坪山区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了解政策条款、申报要求、所需材料并进行申报。现就2024年度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受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依据
《深圳市坪山区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9号)、《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23〕2号)。
二、受理范围
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类项目。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时间:2024年5月17日9时至6月21日17时
(二)受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5号窗口
四、申报与审核流程
详见附件《坪山区2024年度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篇)》。
五、其他事项
我局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0755-28339245)。
申报测试费用补贴(第五条)和活动资助(第十一条),需要在申报前按照要求向主管单位备案(具体要求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坪山区2024年度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篇)》/uploads/allimg/240517/1-24051G04414D7.pdf
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16日
一、政策内容
( 一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研发车身一体轻量化技术 、底盘一体化技术 、线控底盘 集成化技术 ,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技术 、基于域控制器的新型电子电气架构以及能量 管理为核心的智能控制技术等企业、智能无人小车制造、测试认证服务企业 ,在坪山 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3000万元的 ,给予一次性最高 150 万元支持。
( 二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激光雷达 、毫米波雷达、机器视觉、高精度地图与定位、 域控制器等智能化领域企业 ,车用无线通信 、云服务终端等网联化领域企业 ,高端微 控制器(MCU)、功率器件、电源控制模拟芯片、车内/车间通信芯片 、高算力主控芯 片、计算芯片 、系统级芯片(SOC)等车规级芯片研发测试认证企业 ,在坪山区无自 有产业用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2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支持。
(三)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科学计算与系统建模仿真、电子设计自动化(EDA)等 工业设计软件企业,车用操作系统、中间件及各类应用软件开发企业,汽车功能安全、 信息安全等领域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规模达 1000 万元的 ,通用大模型在 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实现商业化应用企业 、智能共享出行企业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规模达 2000 万元的 ,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支持。
(四)鼓励区内整车制造企业 、 自动驾驶解决方案供应商 、关键零部件企业与新 设立或新迁入企业协作创新,首次开展采购与供应合作,且实际交易金额达 500 万元 的,对采购方按实际交易金额的 2% ,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奖励。单个采购企业年度最高奖励 500 万元。
以上( 一 )( 二 )(三)支持不得重复申请。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9 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1)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独立核算 、 自主经营 、 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2)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7 .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
8.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 申报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三) 项支持的:
1 .第( 一 )项、第( 二 )项、第(三)项的申报主体须是本措施实施后(2024年 1 月 8 日及以后)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
2.第( 一 )项 、第( 二 )项以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即企业实际发生的总投入) 进行申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纳入我区统计 ,且实际投入金额不得超过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金额 。
3.第( 一 )项 、第( 二 )项需满足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 ,指的是办理专 项资金拨付手续之日前没有自有产业用地, 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核查为准 。
4.第(三) 项的规模是指主营业务收入 。
5.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之前, 已经获得坪山区及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的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三) 项不予支持 。
(4) 申报第(四) 项奖励的:
1.采购方与供应方存在持股关系等关联关系的情况 ,不可申报。
2.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设立或迁入 。
3.“首次开展采购与供应合作 ”是指申报主体与供应方(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没有建立采购与供应合作关系。实际交易金额是指采购企业与单 一供应方在 2023 年度累计发生的采购交易金额。对于多个采购关系 ,申报主体可将各采购关系计算出来的奖励进行累加 ,累计年度最高奖励 500 万元。
4.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主体 2023 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 。
2.提升推广应用示范能级
一、政策内容
(五)支持区内整车及其零部件企业在深圳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开展测试,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给予一定测试费用资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六)支持深圳市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高质量运营 ,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智 能网联汽车产业实践基地 ,持续强化多样化测试场景覆盖,包括准入测试、低空飞行 测试、数字仿真测试等能力;视标准及规范建设、资质获取、检测试验服务等实际运营情况给予运营主体年度最高 200 万元支持,本项不得与租金减免同时申请。
(七)支持国内领先的各类主体参与全域车联网基础设施运营 ,经区行业主管部 门认定后,视运营模式、运营里程、产业服务、运营效果等运营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方式、支持金额以资助协议为准。
(八)鼓励开展网联化设施改造以及无人小车管理系统搭建、 自动泊车等智能网 联汽车应用场景建设 ,支持采购或租赁辖区企业生产的无人小车开展运货、安防、清扫等应用,加速无人小车规模化应用。
(九)鼓励加入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双百示范 ”工程,对采购或租赁智能网联公交车的,按实际采购金额或租赁费用给予一定资助,具体支持方式另行制定。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9 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1)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独立核算 、 自主经营 、 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2)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7 .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
8.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 申报第(五) 项支持的:
1 .具体政策见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深圳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测试费用补贴方案有关文件 。
2.须先备案后申报(参见第四部分《深圳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开展测试的备案指南》)。
(4) 申报第(六) 项支持的:
1 .深圳市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包括 但不限于: 年度累计提供测试时长不低于 8000 小时(含本数); 服务客户不少 于 15 家(含本数);测试车辆不少于 200 辆(含本数);开展自动驾驶车型验证试验不少于 20 家次(含本数)。
2.2024 年已获得免租金支持的 ,不得再享受本条款的支持 。
(5) 申报第(七) 项支持的:
1 .须先认定后申报(参见第四部分《坪山区全域车联网基础设施运营项目认定指南》)。
2.具体支持方式 、支持金额以资助协议为准 。
(6)第(八) 项为方向性条款 ,在具体工作中落实 ,无需申报。
(7) 申报第(九) 项资助的:
1 .智能网联公交车的供应方/出租方须为坪山区企业,即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具体支持方式 、支持金额以资助协议为准 ,资助协议(标准文本) 参见第四部分《项目资助协议书》。
(8)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资助金额不受 2023年度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限制 。
3.优化产业配套环境
一、政策内容
(十)新设立或新迁入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规模 1000 万 元以上且增速 1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优质中小企业,以及经区行业主管部门组 织专家评审认定的重点引进企业 ,租赁坪山区物业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 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 50%、最高 40 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标准 ,给予每家企业 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最多连续资助 36 个月。与本措施第一部分“加快产业集聚发展 ”不得重复申请。
(十一 )支持在坪山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国际性、全国性、品牌化的交流合 作活动,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 50%,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最高 150 万元支持。
(十二 )对符合坪山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积极推动市区两级产业基金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9 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1)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 申报主体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独立核算 、 自主经营 、 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2)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7 .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 。
8.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 申报第(十) 项资助的:
1 .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设立或迁入 。
2.“ 规模 ”指的是产值或营收 。 因 2022 年同期产值或营收数据为“ 0 ”或 无同期产值或营收数据导致无法计算增速的企业,视为满足“ 增速 15%以上 ”的条件。
3.“科技型中小企业 ”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 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 115 号) 评价或认定的企业 。“优 质中小企业 ”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 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2〕7 号) 评价或认定的企业 。
4 .“ 经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重点引进企业 ”需先评审认定后 申报(参见《深圳市坪山区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9 号) 第五章专家评审)。
(4) 申请第(十一 )项资助须先备案后申报(参见第四部分《坪山区智能网联汽车活动备案指南》)。“主办单位 ”包括实际承担活动费用的单位 。如实际
承担活动费用的单位申报 ,需与其他所有主办 、承办方协商一致, 由本单位(实 际承担活动费用的单位) 作为申请主体 ; 因申请主体可能导致出现的任何纠纷,由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
(5) 第(十) 项 、第(十一 )项的资助金额不受 2023 年度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限制。
(6)第(十二 )项为方向性条款 ,在具体工作中落实 ,无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