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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度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服务业篇)

发布时间:2024-05-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支持金融业发展
第一节 支持地方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缴资本 1 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 1%,给予最高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机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元以上,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款,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申请营业收入首次达标的,落户时间需在 2023 年,且 2023 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万元以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二节 支持新型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商业银行在坪山区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认定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在坪山区的金融机构;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统计地、纳税地限制,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科技支行,须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联合认定,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战略定位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主要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业化、特色化银行经营性机构。
(四)申报本条资助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须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的审核及认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二章 支持商贸业发展
第三节 支持商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
对坪山区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在区内新设立的销售公司,销售额超过 1亿元的部分按 0.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住宿餐饮企业落户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住宿、餐饮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 5000 万元以上的,按年度营业额的 5‰,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小升规”
对首次纳入坪山“限上”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库次年实现销售额(营业额)正增长的,再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14
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销售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前三位在 513 到 519 之间及 522 到 528 之间)为准。
(四)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住宿、餐饮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61、62)为准。
(五)本条第(三)款试行免申即享,申报与审核流程见第一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的免申即享。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不能同时申报。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四节 支持商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批发企业快速增长
1.对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10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5%以上的批发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0.3‰,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2.对销售额 100 亿元以上、50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0%以上的批发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0.3‰,给予最高 150 万元奖励。
(二)支持零售企业快速增长
1.对销售额 1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5%以上的零售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2‰,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2.对销售额 5 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 20%以上的零售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2‰,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三)支持住宿餐饮企业快速增长
1.对营业额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5%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5‰,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2.对营业额 5000 万元以上,上年度增长 20%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5‰,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批发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51)为准。
(三)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零售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52)为准。
(四)申报本条第(三)款资助的住宿、餐饮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61、62)为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五节 支持建设商业配套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商业综合体落户。对新开设的集中运营面积 2(含)-3 万平方米、3(含)-5 万平方米、5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满一年后,分别给予运营机构 200 万元、400 万元、6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建设工业园区商业配套。对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竣工验收的占地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园区内,配建商业设施且投入运营的企业予以资助。其中,投资建设商业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且实现统一运营的企业,按装修费用的 20%,给予最高 400 万元一次性资助;投资建设公共食堂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须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期间开业。
(三)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商业综合体,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三位为 521)为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本条第(二)款公共食堂资助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经营业态为“单位食堂”,且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六节 支持商业品牌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知名品牌首店
1.对新设立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坪山首店,给予运营机构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资助。
2.大型商业综合体每引进 1 家国内外知名品牌坪山首店,给予运营机构 10 万元奖励;每引进 1 家国内外知名品牌深圳首店,给予运营机构 15万元奖励。单个商业综合体运营机构年度最高奖励 100 万元。
3.对新设立的《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厅指南》榜单内的品牌餐饮坪山首店,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商业品牌活动
1.对参与市级促消费活动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50 万元。
2.对参与区级促消费活动的商业综合体,集中运营面积达 1.5 万平方米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活动投入费用的 30%给予资助,单个商业综合体运营机构年度最高资助 15 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申报本条第(一)款第 1 项资助的运营机构,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52)为准。
(四)申报本条第(一)款第 2 项资助的运营机构,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三位为 521)为准。
(五)申报本条第(一)款第 3 项资助的运营机构,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62)为准。
(六)满足第(一)款资助条件的国际知名连锁品牌,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 3 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 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 3 次(含)以上的;国内知名连锁品牌指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 5 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 5次(含)以上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2.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3.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4.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6.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申报本条第(二)款第 2 项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九)本条第(二)款第 1 项和第 2 项不能同时申报。
(十)申报本条第(二)款第 1 项资助的,以 2023 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三章 支持营利性服务业发展
第七节 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落户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上,且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按营业收入的 1%,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上,且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按营业收入的 1%,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对符合第(一)款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在坪山区租赁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 6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10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第(一)款第 1 项资助的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64、65、73、74、75)为准;
(三)申报本条第(一)款第 2 项资助的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71、72、80、81、82)为准;
(四)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64、65、71、72、73、74、75)为准;
(五)申报本条资助的营利性服务企业不包括数据中心企业,也不包括区属国资企业、社区股份公司。
(六)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企业,企业以落户当年的租金申请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开始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租赁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企业以第一个会计年度的租金申请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之间。
(九)本条第(一)款和第八节第(二)款不能同时申报。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八节 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库纳统。对首次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快速增长。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20%以上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1%给予奖励。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最高奖励 5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
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64、65、71、72、73、74、75、80、81、82)为准。
(四)申报本条资助的营利性服务企业不包括数据中心企业,也不包括区属国资企业、社区股份公司。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条第(二)款和第七节第(一)款不能同时申报。
(七)申报第(一)款资助的,申报审核流程见第一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的免申即享。
(八)申报第(二)款资助的,如企业的纳统行业代码及名称为“745”“质检技术服务”,其营业收入按扣除政府采购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计算;如企业的纳统行业代码及名称为“726”“人力资源服务业”,其营业收入按扣除代收代付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计算。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九节 支持法律会计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法律会计机构落户
1.对全国、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分别给予3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执业律师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全国、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香港、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坪山区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并实际经营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在坪山区新设立以海事海商、知识产权、跨境投资、涉外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且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法学会、行业协会授予的行业综合性荣誉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或其分支机构,经区司法局备案,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破产管理人等相应资质的坪山区律师事务所,经区司法局备案,给予 30 万一次性奖励。
5.对 2021 年 1 月 1 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法律会计机构租赁办公用房
1.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会计师
事务所、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入坪山区或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且租赁坪山区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落户当年或落户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租金的 50%,且不超过 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拥有执业人数 15 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 5 人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租赁坪山区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落户当年或落户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租金的 30%,且不超过 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资助。
3.对 2019 年 1 月 1 日后设立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经区司法局备案,按上年度实际租金的 30%,且不超过 3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机构最高资助 30 万元。
(三)支持法律会计机构人才执业
1.对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年龄在 35 周岁(含)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020 年 1 月1 日后在坪山区法律会计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 12 个月以上的,给予2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同时具备工学和法学学士学位以上的复合型人才,2023 年 1 月 1日后在坪山区法律会计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 12 个月以上的,给予 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港澳律师在坪山执业
1.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且在坪山区连续执业 12 个月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取得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的内地法律执业者,在坪山区连续执业 12 个月以上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至申报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三位为 723、724)为准。
(四)申报本条第(一)(二)款资助的分支机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五)申报本条第(一)款第 3 项资助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六)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以坪山区司法局确认的名单为准。
(九)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入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发布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100 强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入选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发布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排名综合评价前 200 名信息”前 100 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本条第(二)款第 1 条与第 2 条不能同时申报。
(十一)申报本条第(三)(四)款资助的,相关人才须为坪山区全职从业人员,且在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连续缴纳社保 12 个月以上,由所在专业服务业机构统一申报。
(十二)申报本条第(一)款第 4 项、第(二)款第 3 项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十节 支持法律服务实体经济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鼓励坪山区法律服务机构面向坪山区企业提供普法、商事调解、人民调解或“法治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对上年度开展普法宣传 20 次以上,或帮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挽回损失或者获得重大利益累计 500 万元以上,或开展“法治体检”20 家次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经区司法局备案,给予5 万元奖励。本条款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本条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四章 支持会展业发展
第十一节 支持会展业集聚和品牌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会展企业落户。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会展类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300 万元的,按会展业务营业收入的 3%,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品牌展会展览
1.对在坪山区举办的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分别给予承办方 1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坪山区会展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资助的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三位为 728)为准。
(三)申报本条第(二)款第 1 项资助的,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
(四)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十二节 支持专业会议和赛事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举办符合市“20+8”产业方向的会议或赛事,按以下标准给予承办单位资助:
1.对国际性、全国性的会议或赛事,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场地租赁费用和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的 50%,给予承办单位最高 150 万元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 30 万元。
2.对符合重要嘉宾出席标准的会议或赛事,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场地租赁费用和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的 50%,给予承办单位资助。
重要嘉宾出席 3 人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 80 万元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 16 万元;重要嘉宾出席 5 人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 100万元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 20 万元;重要嘉宾出席 10 人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 150 万元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 3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可不受本措施申报主体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2.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3.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4.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6.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本条第 1 项资助的,国际性会议须为经市外事局备案的国际性会议(不少于 3 个国家);全国性会议主办单位须为国家级协会、学会及其分会。
(五)申报本条第 2 项资助的,重要嘉宾包括国家部委司局级以上现任政府官员;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世界 500 强中国区副总裁以上人员;中国 100 强企业副总裁以上人员。
(六)申报本条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七)同一项目不可同时申报本条第 1 项与第 2 项。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五章 支持保税服务发展
第十三节 支持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分拨业务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物流仓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对坪山综保区内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物流供应链企业,购置设备和改造升级实际投入 500万元以上的(不含装修费用),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投入费用的 1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二)支持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物流供应链企业租赁生产用房。对新入驻坪山综保区的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物流供应链企业,入驻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 3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10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
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注册地在坪山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五)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企业,以落户当年的租金申报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申报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租赁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企业以第一个会计年度的租金申报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间。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十四节 支持物流供应链企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坪山综保区内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营业收入(不含供应链金融业务、代收代付和运输服务金额)快速增长的物流供应链服务企业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2.对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2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3.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 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注册地在坪山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十五节 支持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在坪山综保区建设服务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或新能源汽车等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保税存储、检测维修、通关查验等专业服务,上年度购置软硬件设施及装修费用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投入的 30%,给予平台建设主体最高 300 万元资助。
(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对利用坪山综保区检测维修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产产品检测维修业务的坪山区规上工业企业,实际支付保税检测维修服务费用 5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 10%,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可不受本措施申报主体限制。
(四)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须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十六节 支持提升通关环境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综保区通关查验合规的企业,给予查验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全额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本措施申报主体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六章 支持服务业新业态发展
第十七节 支持贸易型总部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贸易型总部认定。对新迁入或新获评的市级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贸易型总部租赁办公用房。对新迁入的市级贸易型总部企业,在坪山区租赁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 6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20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新迁入贸易型总部企业:
1.可不受 2023 年度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限制;
2.申报租金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申报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开始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租赁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十八节 支持跨境贸易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服务贸易。对纳入国家商务部统计平台的服务贸易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总额达到 500 万美元以上的,按进出口交易额(以人民币计)的 3‰,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二)支持跨境电商。对上年度进出口总额达到 500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按进出口交易额(以人民币计)的 3‰,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三)支持 AEO 海关认证。对上年度首次通过深圳海关 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通过深圳海关复审重获 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资助的,可不受本措施申报主体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服务贸易合同须与商务部统计平台上一致,对应的收付款凭证时间需为 2023 年,且原则上收付款时间和金额需与系统一致(汇差等原因除外)。资金审核时采用的汇率为合同执行日的汇率,即收付款当天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数据,若当天无数据,则往后顺延取最近一日公布的数据。
(五)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须在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
务平台备案,且符合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监管规定。资金审核时采用的汇率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 2023 年平均汇率。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十九节 支持消费新业态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商贸企业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消费场景和零售业务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 30%,给予最高 50 万元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服务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以 2023 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二十节 支持直升机固定航线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提供直升机固定航线飞行服务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
按上年度在坪山区实际运营成本的 50%,给予年度最高 400 万元资助。
(二)对为上年度获得《坪山区突出贡献奖》表彰的企业和机构提供直升机乘用服务的直升机运营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给予奖励,具体方案由区工信部门另行制定。本条款年度奖励总额最高 600 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2.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3.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4.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6.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本条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附件: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度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服务业篇)/uploads/allimg/240528/1-24052Q20053R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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