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制造业资助项目-支持上市企业做强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 一 )对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 ,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内主板、 创业板、科创板以及直接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 6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按第( 一 )款标准奖励。
已获得分阶段奖励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设定依据
( 一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 号)
( 二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 号)
三、申报条件
( 一 )申请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
( 二 )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 、消防 、环保 、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或在各相关领域受 到暂扣许可证书 、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 ,虚报 、谎报企业信息 ,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
8.企业同一 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特指美国的道琼斯和纳斯达克 、香港的恒生 、 日本 的日经 、英国的富时 、德国的 DAX 、法国的 CAC 。直接在境外上市是指在坪山区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 。
(五)对坪山区上市企业已获得分阶段资助的 ,按本条相应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
五、申报与审核流程
见第一部分“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 ”中的免申即享流程 。
六、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