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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对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
发布时间:2020-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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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经厦门市科技局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技术转移机构”。
(二)申报条件
在厦门注册成立并经厦门市科技局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其促成科技成果须在厦门市实施转化。
(三)申报材料
1.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申请表;
2.科技部门备案文件;
3.促成科技成果在厦转化合同书;
4.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金兑现发票汇总表;
5.发票、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带至现场核查)。
(四)兑现程序
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核机构审核——科技局核定——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五)兑现依据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第九条: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独立或在厦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按促成合同技术交易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六)注意事项
1.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金每年1月份申报办理一次;
2.提供的促成科技成果在厦转化合同书中,应有明确的条款表明,该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是由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的,否则不予兑现;
3.提供的促成科技成果在厦转化合同书的签订时间应与通知中规定兑现年度期间相符,过期不予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