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各区申报指引(汇总)
根据《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厦科规〔2021〕2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要求,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含火炬区)已陆续组织开展2021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高企)备案工作,现将各区申报通知梳理汇总如下,以便企业申报(通知原文链接后附):
一、申报对象
满足《备案办法》中规定的市级高企备案条件的企业,不包括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企(含当年到期的)。
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一年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6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5人;
(五) 近一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不高于2亿元,若低于50万元的,其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
(六)近一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八)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各区申报时间
行政区 |
第一批 |
第二批 |
火炬区 |
6月28日 |
7月29日 |
思明区 |
申报系统提交截止时间:6月28日;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7月3日 |
申报系统提交截止时间:7月29日;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8月3日 |
湖里区 |
6月1日-6月28日 |
7月1日-7月29日 |
海沧区 |
6月28日(可提供现场辅导,时间:6月15日-6月18日) |
7月29日(可提供现场辅导,时间:7月19日-7月23日) |
集美区 |
6月28日 |
7月29日 |
翔安区 |
6月28日 |
7月29日 |
同安区 |
即日起-6月28日 |
6月29日-7月29日 |
三、申报材料
1、封面(系统打印固定格式封面并加盖公章)
8、企业科技人员情况(加盖企业公章)
2、总目录
3、《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在线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登记备案信息中“基本信息”截图(企业在近一年名称变更的须附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获取方式:登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商事主体公示查询”中查询企业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打印基本信息(须含经营范围等信息)
5、厦门市市级高企备案申报企业经营活动基本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自测所属高新技术领域一览表
注:对照2016年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自测本企业产品(服务)所属高新技术领域。根据上表示例,勾选一级目录,完整填写二、三级目录的序号、条目以及四级具体内容。如企业产品(服务)确实涉及多个技术领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多选。
7、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授权证书首页(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之后的专利可不附证书);尚未获得授权证书的,须附授权通知书和缴费收据。(申报日前获得授权的、在有效期内的I类自主知识产权均可提供,Ⅱ类自主知识产权仅限提供申报日前3年内获得授权的。)
8、企业科技人员情况(加盖企业公章)
注:对照2016年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自测本企业产品(服务)所属高新技术领域。根据上表示例,勾选一级目录,完整填写二、三级目录的序号、条目以及四级具体内容。如企业产品(服务)确实涉及多个技术领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多选。
7、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授权证书首页(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之后的专利可不附证书);尚未获得授权证书的,须附授权通知书和缴费收据。(申报日前获得授权的、在有效期内的I类自主知识产权均可提供,Ⅱ类自主知识产权仅限提供申报日前3年内获得授权的。)
四、特别说明
(一)申报企业原则上由其财税隶属区的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火炬高新区的企业(软件园二期、软件园三期除外)由火炬管委会创新创业处负责审核,软件园二期的企业由思明区科信局负责审核,软件园三期的企业由集美区工信局负责审核;
(二)企业在市高备案申报审核过程中发生跨区迁移时(从旧区迁移到新区),由旧区科技主管部门继续审核(含调研)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通过备案后,若新区和旧区均有同类市高奖补政策且企业尚未享受旧区奖补的,由新区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以新区政策为准,若新区认为企业条件存疑,可再次审核企业相关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给予奖补;
(三)专项报告:申报材料中须提供符合高企认定中介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如企业当年度同时申报国家级高企认定,可直接采用国家级高企认定专项报告,无须再单独出具市级高企备案专项报告;
(四)请企业审慎、如实填报《厦门市市级高企备案申报企业经营活动基本信息表》,本表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并签章确认,并责担有关法律责任;
(五)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月报制度。经备案通过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应每月按照要求报送上月相关统计数据;
(六)对已备案通过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而被取消市级高企资格的,依法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失信惩戒。
五、市、区两级财政扶持措施
市级财政扶持措施:对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且之前未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目前各区级财政已出台的配套扶持措施如下表所示,扶持措施解释权归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之间不重复享受)
行政区 |
配套奖励资金 |
湖里区 |
10万 |
海沧区 |
10万 |
集美区 |
10万 |
翔安区 |
10万 |
自贸区 |
10万 |
思明区 |
政策修订中 |
同安区 |
政策修订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