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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3-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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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财税环境,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1]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若干措施》第9条规定: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
1.奖励政策: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500万元的,按股权转让相应缴纳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奖励对象: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并缴纳所得税的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
其中:民营企业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不少于2000万元;民营企业个人股东,其年度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不低于500万元(同一被转让股权的民营企业的个人股东可合并计算)。上述股权转让收益,按照税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并且不包括在二级市场买卖流通股所取得的收益。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营业执照,及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信息材料等);
(3)取得及转让股权的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合同等;
(4)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
(5)申请奖励的民营企业个人股东还应出具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即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奖励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如果民营企业多名股东申请此项政策,可多人合并在一份材料上签署。
4.奖励计算口径:
(1)股权转让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其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予以确认,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转让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转让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财产转让所得”或“限售股转让所得”税目的个人所得税额确认。
第三条《若干措施》第11条规定:对2021年1月1日起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且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3年。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厦委发〔2018〕26号文规定奖励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至3年期满。
1.奖励对象:2021年1月1日起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以统计部门确认的名单为准。
2.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营业执照,及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信息材料等);
(3)享受政策当年度及上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的纳税证明材料。
3.对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符合《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8〕26号)规定奖励条件的,可按厦委发〔2018〕26号享受至期满。
第四条《若干措施》第11条规定: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1.奖励对象: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取得税收利润分配、并将税后收入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民营企业个人投资者。
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仅指将分配所得用于增加原企业或本市其他企业的注册资金,以及用于本市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
2.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营业执照,及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信息材料等);
(3)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司决议、审计报告等;
(4)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将分配所得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文件,如公司决议、验资报告等;
(5)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
(6)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申请人员签署的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奖励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如果民营企业多名股东申请此项政策,可多人合并在一份材料上签署。
第五条申报时间及流程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各区”)提出申请。民营企业的个人出资人应通过其所持股的民营企业提出扶持申请。
各区负责受理及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办理扶持资金的拨付。扶持资金拨付至享受政策的民营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
如无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但应提供相关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此前年度已提供的材料,如无变化,可不必重复提供。
2.申请报告的要求:应详细说明拟申请的扶持政策项目、拟申请的奖励金额及计算依据。
3.纳税证明材料的要求:
(1)企业所得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所属期为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完整纳税申报表,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
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员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
(4)其他税收:入库期为享受扶持政策自然年度内缴纳的纳税证明材料(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打印)。
4.申请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税收的计算口径
在计算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时,按照《关于明确我市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20〕58号)规定执行,并且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第八条受理部门可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公示平台等政务平台,或与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企业的商事登记信息、出资人信息、纳税信息等。
第九条民营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区出台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
第十条享受奖励的企业,存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由受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退回已享受的奖励所得,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由市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与《若干措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