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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闽宁协作产业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7-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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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闽宁镇、固原市彭阳县和泾源县(以下简称“两县一镇”)的投资项目,且在“两县一镇”注册成立法人、开展实质性经营满一年的企业;
(二)经厦门市各区、各成员单位、援宁各工作组和国有企业引进。
二、奖励范围
包括有效投资奖励、稳定就业奖励、增资扩产奖励、稳续运营补助、物流运输补助。
三、年限要求
项目时效为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申报期为政策实施之日至政策到期后两年内。超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有效投资奖励
对企业注册资金及实际投资额均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正式投产或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稳定就业奖励
对企业上年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超过三个月)的给予奖励,其中稳定就业10人(含)至2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0人(含)至5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0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增资扩产奖励
对企业增资扩产(扩容)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验收通过投产运营后,按设备采购实际发生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度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稳续运营补助
帮助企业降低生产运营成本,对企业生产用水、用电、用气等按年度实际发生金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度同一企业本项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物流运输补助
对企业(不包括工程建设类企业、物流企业)从“两县一镇”跨省区调运(含调出调入)原料和成品运输,按年度物流运输实际费用的10%给予补贴,每年度同一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不予奖励的情形
1.非项目时效期支出;
2.未能提供相关发票、证明或项目开支尚未入账核算;
3.单个项目申请奖励超过最高限额部分;
4.交通工具、电器、电子产品和通讯设备(汽车、空调、冰柜、电脑、打印机、手机等);
5.被列入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失信惩戒范围的企业;
6.涉黑涉恶、破产企业;
7.其它不予扶持的情形。
六、申报材料
(一)有效投资奖励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的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实际投资证据材料(土地出让费发票、建安施工合同、建安施工费用发票、生产设备采购合同、生产设备采购费用发票)及相关转账凭证、援宁各工作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稳定就业奖励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雇佣脱贫人口清单(含企业名称、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就业时间和工资),雇佣脱贫人口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证明(工资签领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有效资料)、当地乡村振兴部门的确认脱贫人口证明。
(三)增资扩产奖励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增资扩产的建安施工合同、建安施工费用发票、设备清单、生产设备采购合同、生产设备采购费用发票材料及相关转账凭证、援宁各工作组出具的现场核查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增资扩产(扩容)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材料。
(四)稳续运营补助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电网公司等相关单位开具设施设备费用的发票及相关转账凭证。
(五)物流运输补助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物流运输合同及发票等核定奖励金额资料和相关转账凭证、企业采购原料和销售产成品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及相关转账凭证等辅助材料。
七、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由各区乡村振兴部门组织,具体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将申报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两县一镇”结对牵头区乡村振兴部门或援宁各工作组。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申报凭证原件由牵头区乡村振兴部门或援宁各工作组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作为材料上报。
(二)区级审核
各牵头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收集汇总,再由各牵头区、配合区乡村振兴部门和援宁工作组联合审核。援宁各工作组负责前方实地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意见;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根据审核结果,提出项目奖励方案。
(三)项目公示
各区乡村振兴部门应将项目奖励方案在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通过“两县一镇”职能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拨付项目资金
公示结果无异议,由牵头区乡村振兴部门按标准先行全额拨付,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市级承担部分报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区级承担部分由牵头区和配合区平均分摊。
八、申报方式及时间要求
(一)申报方式
本次项目申报采用纸质材料申报,各牵头区、配合区乡村振兴部门和援宁各工作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工作。
(二)申报时间
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企业注册所在“两县一镇”结对牵头区乡村振兴部门或援宁各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