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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4-08-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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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职实习
(一)就业岗位推荐
依托厦门人才网搭建“校园云招聘”平台,持续开展“百城千校万人——毕业生云端大招聘”及线上线下对接活动,广泛征集发布招聘信息,配套提供岗位匹配、在线交流、视频面试、简历一键投递等便捷式、智能化服务,为有意愿来厦的毕业生提供“全天候”“全流程”云端求职服务。
(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厦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毕业学年内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脱贫户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三)就业见习补助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可参加我市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机关、参公事业单位除外)的见习活动,就业见习期限3-12个月。见习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
(四)大学生“一张床”免费住宿保障政策
为毕业3年内(含毕业当年度)来厦求职、见习,且个人在厦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大专(含)以上毕业生(本地大学生集体户视同非本市户籍);来厦实习的非本市生源的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在校大学生提供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免费住宿。
二、就业服务
(一)档案接收保管
已在厦门市落实就业单位(单位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且委托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存档)的,可由就读学校将档案转递至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免费保管。
三、就业奖补
(一)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给予新引进来厦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贴:博士每人8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双一流”本科每人3万元;其他应届本科每人1万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小微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创业扶持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在厦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含1年)且申请时仍在正常运营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人或同一商事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鼓励在厦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初创三年内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或有6个月以上工资发放银行记录,且申请补贴时该员工仍在申请单位就业的,可按该单位招用人数(法定代表人除外)给予该单位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同一被吸纳就业人员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补贴。
(三)创业项目评审资助
组织开展优秀创业项目市级资助评选,对厦门市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毕业5年内在厦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评选,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对同时获得市级资助、省级资助的创业项目,可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