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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9-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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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思明区市政园林局,湖里区住房和建设局,自贸委:
为进一步规范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2018〕226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日
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引育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做强壮大,进一步规范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级财政资金用于安排扶持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安排应遵循诚信经营、突出带动、先建后补、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查重,确定下达补助项目,提出年度资金需求并按规定编入部门预算;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并做好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市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下达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组织绩效监控和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年度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各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汇总报送,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预算资金申请和绩效目标,及时拨付预算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评价。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会同区(管委会)主管部门拨付预算资金和开展绩效监控评价。
第二章 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
(一)项目申报主体:厦门市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
(二)项目实施主体:
1.增资扩产项目。厦门市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不含厦门区域外)。
2.订单农业项目。厦门市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含厦门区域外)。
3.奖励项目。厦门市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
第六条 扶持项目内容包括增资扩产项目、订单农业项目和奖励项目。其中,增资扩产与订单农业项目,每家龙头企业项目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一种形式。扶持项目内容、形式及标准如下:
(一)增资扩产项目
以非贷款方式购置生产设备的项目,按生产设备购置金额的40%计算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3个项目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以贷款方式购置生产设备的项目,按贷款利率的60%贴息,最高不超过2个百分点,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生产设备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包装、运销和分析检测仪器等设备。
(二)订单农业项目
订单为收购本地农产品的,对项目年度内支付的贷款利息,按贷款利率的60%给予贴息;订单为收购非本地农产品的,对项目年度内支付的贷款利息,按贷款利率的4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个百分点。
每个企业订单农业项目贴息总额由以上两类订单分别计算相加构成,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奖励项目
1.对项目年度新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2.对项目年度新获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中国名牌农产品的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3.对项目年度新获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中心的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4.对项目年度新获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的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农业龙头企业可优先申请《都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实施办法》(厦农规〔2023〕3号)、《厦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厦农规〔2023〕2号)、《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厦农规〔2021〕6号)等政策支持。
上述相关补助政策若有修订,自动按政策最新条款执行。
第三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区(管委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市、区财政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方案所指项目年度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应将项目年度内的扶持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5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2018〕226号)同时废止。